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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监局、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商务局关于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长春市安监局、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商务局

【发文字号】 长安监管字[2008]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公安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商务局关于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字[2008]186号)的部署,市安监局、公安局和商务局决定,从2008年10月6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此次专项检查是贯彻执行《禁毒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醋酸酐的生产和经营秩序,遏制走私、非法买卖醋酸酐势态,从源头上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毒的重要行动。 本次专项检查行动的范围是所有从事醋酸酐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的企业或单位(以下统称醋酸酐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要联合组织本辖区醋酸酐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根据自查自纠情况核实每笔醋酸酐的流向,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摸清和掌握本辖区醋酸酐产销和供求等情况,督促企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并通过专项检查建立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情况和核查可疑流向的长效机制。 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的工作方案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上述工作方案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者建议,请及时向本次专项检查行动组织单位反映,联系方式如下: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处 高 原 电话:88777083 长春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宋今东 电话:88984918 长春市商务局服务业发展处 邢 宇 电话:82738136

长春市安监局 长春市公安局 长春市商务局 二○○八年十月十日
长春市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工作方案
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商务局关于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字[2008]186号)统一安排,市安监局、公安局和商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加强对醋酸酐的监管。现就专项检查行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照《禁毒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醋酸酐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进出口、仓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醋酸酐流入非法渠道,进一步完善醋酸酐的管理措施,推动各县(市)区、开发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和禁毒工作达到新的水平。 二、专项检查行动的内容 (一)醋酸酐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单位要对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间醋酸酐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使用、进出口、仓储情况进行全面盘点,特别是对客户情况、联系方式、所购用途等信息,履行许可和备案手续等遵守易制毒化学品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自查清理。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进行整改。各单位要将本单位自查自纠、醋酸酐的年生产能力和年需求量,以及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间醋酸酐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使用、进出口、库存等情况(有关数据报表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 (二)对本辖区内的醋酸酐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单位开展全面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分别组织联合检查组,检查上述单位的醋酸酐产量、销售量(及包含客户资料的销售记录)、购买量、进出口量、使用量情况、实物与台账的符合情况,出入库、使用、保管等内部管理情况,履行许可和备案手续的情况。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对醋酸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的检查时,应同时检查这些单位有关生产、储存装置等现场设施的安全生产状况。对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监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核查醋酸酐销售流向情况。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在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间,生产、经营和进出口企业销售的每笔醋酸酐流向进行核实,查清每笔醋酸酐的来源、流向和用途,查清最终用户情况。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内醋酸酐的进出口企业底数、进出口数量通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企业底数和产量等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醋酸酐流向的核查;公安机关要将核查结果及时通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 (五)查清本辖区醋酸酐生产、经营、销售、使用情况。要在本辖区醋酸酐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检查和核查的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摸清本辖区醋酸酐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及生产能力,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生产单位的产量、销售量、库存量等情况。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安机关要摸清本辖区醋酸酐使用和运输单位户数,以及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经营、使用单位的销售量、库存量、购入量、使用量等情况。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核实本辖区醋酸酐进出口单位户数、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进出口许可和数量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专项检查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次专项行动的领导,明确承办机构和人员。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要联合制定本辖区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实施方案,认真部署和开展本次专项行动。要通知本辖区所有的醋酸酐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或单位参加专项行动,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二)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存在的醋酸酐管理不完善等问题,要责令改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照《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行政处罚;对有关单位在自查中已经纠正或正在纠正的,且尚未造成危害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对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要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检查情况。在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中,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合作,大力协同,形成合力。一方提出需要另一方协助的,另一方要积极协助。要及时相互通报专项行动中的核查、底数、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等有关情况。要定期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部门间会商,交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商议确定下一步工作。 (四)要建立醋酸酐相关情况通报和核查的长效机制。鉴于醋酸酐在制毒过程中的重要性和流失的严重性,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检查行动为契机,建立醋酸酐情况通报和核查的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本辖区内醋酸酐生产经营企业的底数等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将醋酸酐进出口企业底数、进出口数量等情况及时同级公安机关。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安机关每年应将本辖区内醋酸酐购销和运输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部署阶段。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为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确定工作机构、人员、工作计划等,把专项行动的安排和要求通知到本辖区所有醋酸酐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本阶段时间:2008年10月6日至10月10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在2008年10月10日前将联合制定的本辖区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实施方案分别报送市安全监管局危化处、公安局禁毒支队和商务局服务业发展处(以下简称三部门专项行动组织单位)。 (二)自查自纠阶段。 醋酸酐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按照专项行动的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本阶段时间:2008年10月10日至10月20日。 (三)检查整治阶段。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本辖区所有的醋酸酐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实施检查,核查本辖区醋酸酐销售流向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本阶段时间:2008年10月21日至11月20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在2008年11月30日前将本辖区开展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报送三部门专项行动组织单位。 (四)综合治理、确定底数阶段。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要综合整理在专项行动中企业报送的情况、检查和核实掌握的情况,必要时进行再核实,确定本辖区醋酸酐的生产、销售、使用的基本情况,填报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情况汇总报表(见附件四)和做出有关文字说明,形成书面的基本情况数据资料。 本阶段时间:2008年11月21日至12月15日。 (五)总结报告阶段。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不足等情况,进一步完善醋酸酐管理的意见和措施等建议,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报告。 本阶段时间:2008年12月16日至12月20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在2008年12月2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和上述基本情况数据资料报送三部门专项行动组织单位。 在开展专项行动中,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和商务局将组织联合督导组,对各地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导。 附件:1、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生产单位自查基本数据报表(略)  2、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经营单位自查基本数据报表(略)  3、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使用单位自查基本数据报表(略)  4、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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