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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开展规范保险社团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保险行业协会,新疆保险学会: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产业〔2008〕2351号),提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8〕47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新疆保险社团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并制定了实施方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社团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上述文件精神,将此工作纳入社团组织改革建设中,严格落实责任制,安排部署好专项治理工作,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全面实现各项专项治理工作目标。 二、各保险社团组织要按照我局《规范保险社团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自身改革建设工作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并将专项治理工作各阶段完成情况,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件:新疆保监局规范保险社团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οο八年十月九日
附件:
新疆保监局规范保险社团组织 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8〕47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产业〔2008〕2351号)文件精神,结合新疆保险社团组织实际,现就规范新疆保险社团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业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原则 规范新疆保险社团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的专项治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的要求,集中整治新疆保险社团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健全新疆保险社团组织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新疆保险社团组织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专业治理工作的总体目标:用一年左右时间,解决新疆保险社团组织服务和收费不规范、损害保险公司和广大保险消费者利益等突出问题,使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会员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明显增强;用两到三年的时间,理顺监管部门与保险社团组织关系,使监管体制比较完善,自律机制得到加强,保险社团组织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要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实行依法治理;统筹安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严格把握政策,标本兼治,维护发展大局。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依据 开展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要依据以下法规和文件:《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7〕118号)、《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产业〔2008〕2351号)、《关于开展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8〕47号)、《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等。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是:新疆各保险社团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新疆各保险社团组织组织开展表彰评比活动以及培训、研讨会等涉及收费项目的行为;新疆保险行业协会执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政策。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集中整治保险社团组织下列问题: 1、保险社团组织违法违规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提供研讨会、培训、出国考察等方面服务的,以及违规设立“小金库”、乱收乱支的。 2、保险社团组织违反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规定,凭借垄断地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负担的。 (二)集中规范下列政府行政行为: 1、坚决纠正干预保险社团组织依法自主开展活动等行为。 2、严肃查处公务人员在保险社团组织无偿占用财物、报销个人费用等问题。 (三)重点健全以下长效机制: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行业协会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7〕118号)等文件的要求,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自律机制建设。健全保险社团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快建立保险社团组织评估和考核机制;建立健全保险社团组织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2、加快推进保险社团组织的改革进程。进一步把应该由保险社团组织行使的职能交给保险社团组织,全面推进保险社团组织的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进程。 3、完善监管体制。探索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调整和完善保险社团组织的管理关系,加强对保险社团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五、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步骤 规范保险社团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查研究、制定方案(2008年9月底前)。组织辖内各保险社团组织认真学习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8〕47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产业〔2008〕2351号)文件精神;同时,新疆保监局对保险社团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对非法干预保险社团组织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系统的调研,找准问题症结和工作的切入点,制定工作方案,进行总体部署。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集中整治(2008年10月至12月)。 一是在2008年10月初至11月中旬,组织开展各保险社团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要求各保险社团组织在2008年11月初上报自查报告; 二是在2008年11月中旬至12月底,根据各保险社团组织上报的自查报告情况,选择3-4个保险社团组织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区分情况集中整治,有的进行自纠整改,有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纠正处理。 第三阶段,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自2009年1月起)。根据自查和抽查结果制定规范新疆保险社团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的相关制度,同时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新疆保险社团组织改革建设工作之中,认真研究新疆保险社团组织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思路,推进新疆保险社团组织职业化改革进程。 以上三个阶段,每完成一个阶段,新疆保监局将汇总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专题报告。 六、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要求,新疆保监局成立规范新疆保险社团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小组,负责统筹领导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朱健民(新疆保监局纪委书记、副局长) 副组长:段文辉(新疆保监局办公室主任助理) 成 员:齐晓波(新疆保监局办公室综合科干部) 管 星(新疆保监局办公室行政科副科长) 赵文科(新疆保监局纪检监察处干部) 同时各保险社团组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明确负责人,紧密结合本社团实际,确定治理重点,制定有效措施,新疆保监局将定期听取各保险社团组织汇报,指导各保险社团组织的专项治理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出成效。 (二)统一思想,深化教育。一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保监会党委对此次工作的具体要求,认真学习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提高对规范新疆保险社团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认识。二要加强对广大保险社团组织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在他们中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大家的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 (三)强化责任,务求实效。新疆保监局办公室负责规范各保险社团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的专项治理工作,在围绕工作任务开展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的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当前保险社团组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深入思考保险社团组织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改革进程,从政策和工作两个层面提出具体思路和对策,确保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纪检监察处负责查处公务人员在保险社团组织无偿占用财物、报销个人费用等问题。 (四)认真监督检查,加强协调。一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推进。二要加强与各保险公司等会员单位的沟通协调,以及民政部门的横向联系,及时交流信息,总结经验,确保此次专项治理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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