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国道110线惠农至大武口段大武口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厅

【发文字号】 宁价费发[2008]6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区公路管理局: 你厅《关于国道110线惠农至大武口段和银川石坝至灵武枣泉段公路收费站收费办法的函》(宁交函[2008]28号)收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国道110线惠农至大武口段和银川石坝至灵武枣泉段公路设置收费站的批复》(宁政函[2008]28号)精神,将对过往国道110线惠农至大武口段公路的机动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收费办法通知如下: 一、车型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宁夏公路车辆通行费统一车型及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30号)中宁夏普通公路按车型收费标准一执行。 二、计重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宁夏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宁价费发[2007]120号)中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条执行。 三、下列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1、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 2、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理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3、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4、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5、按国家规定目前在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 6、自治区法规、规章规定的车辆。 四、车辆通行费的收费主体为宁夏公路管理局。宁夏公路管理局收费时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收费票据,资金纳入自治区财政厅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本息、收费公路养护和管理支出。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交通厅 二○○八年十月九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