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审计局,厅各单位: 经厅领导同意,现将《江西省审计厅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考核评比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九日
江西省审计厅关于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我省审计机关的实际,为加强公文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公文质量,每年在全省审计系统开展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评比活动。
第二条 考评对象
各设区市审计局、省厅各单位。
第三条 考评时间
每年11月左右由省厅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单位的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四条 考评方式
通过现场考核与抽样检查,结合日常报送文件资料情况进行综合打分。
第五条 考评内容
(一)各单位负责人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认真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10分);
(二)各单位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10分);
(三)公文体例格式规范(10分);
(四)发文办理程序严密(10分);
(五)收文办理有序(10分);
(六)督办及时有效(10分);
(七)机要保密工作规范(10分);
(八)文书档案资料归档及时规范(10分);
(九)公文销毁手续严格(10分);
(十)日常报送文件资料情况(10分)。
公文处理发生重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及机要保密工作发生失、泄密事件,评先资格均一票否决。
第六条 评比奖励
(一)根据总分由高到低评出先进单位,各设区市审计局取前5位,厅各单位取前4位,总分相同视为并列。
(二)考核评比结果在全省审计系统范围内通报,先进单位由省厅颁发奖牌并给予适当奖励,对有重大失误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