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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郴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郴政办函[2008]16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郴州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月九日
郴州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退养人员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湘劳社政字〔2007〕11号、湘劳社工字〔2008〕97号、湘劳社工字〔2008〕98号、湘财社〔2008〕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推动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切实把党和政府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的关心落到实处。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郴州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袁佳游任组长,市劳动保障局局长谢考峰任副组长,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企改办相关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张建雄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工作步骤 (一)2008年10月8日至10日,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目标协议书,并抓紧落实各项基础工作。 (二)2008年10月11日至13日,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一步核实符合参保条件的企业名单、退休退养人员总数以及参保情况。 (三)2008年10月底至11月,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退休退养人员办理参保缴费、领证等手续。 三、工作措施 (一)签订协议,层层落实。市政府按照省政府《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的要求,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目标协议书,提出相应工作要求。各县市区要抽调专门人员深入企业,调查核实参保人数,并将人数核定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同时,对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归类,并按时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措施,确保在2008年11月底前将我市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明确责任,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资委要加强对相关单位和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对各县市区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参保工作进度实行月报告制,并将工作进展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每月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报送本市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参保工作进展情况;落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退养人员资料审核、参保登记、信息变更、政策咨询和管理服务等工作,认真落实参保退休退养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强化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依照评分标准,根据各县市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计分,以综合得分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对没有按时完成工作目标或虚报参保人数的县市区,按规定扣减、追回补助资金,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筹集资金,加强监管。市、县级财政要足额拨付当年应承担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市财政根据核定的各县市区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退休退养人员情况,在2008年10月底前将上级补助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要根据核定的人数和规定的标准,及时将补助资金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补助资金实行严格管理,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参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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