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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等2项核安全导则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发[2010]1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响应能力,我局组织修订了《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had002/01-1989)和《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had002/07-1993),并更名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d002/01-2010)和《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d002/07-2010),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had002/01-1989)和《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had002/07-1993)同时废止。 附件:1.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略) 2.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略)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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