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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冀人社字2010[2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处室、事业单位: 按照省统计局、监察厅、司法厅、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冀统法字[2010]50号)的要求,结合我厅统计工作实际,现就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于2009年3月25日公布。为进一步推动《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对保障《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贯彻落实,提高我厅依法统计工作水平,发扬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促进统计数据质量的提高,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制定和科学决策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检查目的 全面了解我厅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发现和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统计,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我厅各级领导和全体干部,特别是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敬畏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良好氛围;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理顶风作假的责任人,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三、检查对象和内容 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对象: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有关统计工作的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重点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负责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统计工作人员。 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1、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是否存在要求有关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处室、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2、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3、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4、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是否存在提供不及时、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资料,拒绝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调查资料等问题。 要认真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是否存在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 (二)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重点检查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及其领导班子依法领导统计工作,配备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四、检查步骤 统计执法大检查从8月中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按照部署、自查、抽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安排。 (一)部署阶段(8月中旬) 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要按照统一要求,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1、结合本处室、事业单位统计工作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深入学习和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广泛宣传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动员全体干部职工参与和支持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 3、处室、事业单位负责人要亲自领导本处室、单位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明确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人员和联络员。 4、8月25日前将本处室、单位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和工作、联络人员、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厅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阶段(8月21日-31日) 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要严格依照《统计法》、《处分规定》和本方案精神,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查找影响本处室、单位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要制定自查工作计划,提出明确具体的自查内容和要求,努力提高自查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提高自查时效。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于8月31日前将统计执法大检查自查报告报厅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按规定进行自查或未按时报告自查情况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自查不认真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 (三)抽查阶段(9月1日-10日) 基金和财务处、法规处、纪检监察室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处室、事业单位进行抽查。 抽查工作将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和问题。将把统计工作任务重、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的,列为重点抽查对象。集中力量检查城镇新增就业、登记失业人数、人力资源市场个数及服务情况、技能人才、劳动合同签订率、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社会保险参保和享受待遇人数以及基金收支结存等重点指标。为保证抽查工作深入、扎实、细致,取得实际成效,将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实行现场检查、组织交叉检查等多种手段。 对抽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及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将及时向厅党组和省统计局报告。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11日-20日) 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处理统计执法大检查(包括自查和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 凡是在自查阶段由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处理。需要立案的,要及时立案,集中力量查处。为提高统计执法大检查效果,我厅将及时向省统计局移交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材料,集中通报、公开典型案件。 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统计执法大检查总结工作,并于9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厅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以及结案的重大案件材料要一并报送。 9月20日至9月底,厅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上报我厅统计执法大检查总结报告。此后,对统计执法大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巩固检查成果。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为加强我厅统计执法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厅里成立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副厅长张瑞书同志为组长,基金和财务处、法规处、纪检监察室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厅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金和财务处,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也要加强本处室、单位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保障大检查所需人力物力的投入。 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策划,扎实工作,切实开展好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积极查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违法案件;充分学习、广泛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以统计执法大检查为契机,整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工作,增强依法统计意识,提高统计工作服务事业科学发展的能力,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统计违法违纪情况举报联系方式: 电话:88616276  88616275 传真:88616276 电子邮箱:tjx@he.lss.gov.cn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瑞书(副厅长) 副组长:张华艳(基金和财务处处长) 成 员:王新文(纪检监察室) 周向军(基金和财务处) 陈建辉(法规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基金和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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