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管企业: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及我省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备案对象 此次注册备案的范围包括,省内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行政事业单位和驻鲁中央企业等单位中,参加2009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的人员。 二、注册备案条件 申请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刑事处罚和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四)身体健康,能完成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 (五)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或同意聘用。 三、注册备案程序 (一)各市注册备案工作程序。 ⒈各市国资监管机构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本市具备注册资格人员填写《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⒉申请注册人员将填写完备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本人《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报单位所在市的国资监管机构初审。 ⒊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将初审合格人员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汇总,填写《企业法律顾问统计表》,一并报送省国资委办理注册备案。 (二)省管企业的注册备案工作由企业统一组织,填写好有关表格后,直接到省国资委办理。 (三)驻鲁中央企业的注册备案工作由企业统一组织,可到单位所在地的市国资监管机构办理,也可直接到省国资委办理。 四、注册备案时间 此次注册备案时间为2010年8月23日至9月24日。 联 系 人:企业改革处 祝 霞 刘庆明 联系电话:0531-85103505、85103606 附件:1.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2.企业法律顾问统计表
|
姓 名 |
|
性 别 |
|
民 族 |
|
两寸免冠照片
| |||||||||||
|
出生地 |
|
身份证号 |
| ||||||||||||||
|
参加工作时间 |
|
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年限 |
| ||||||||||||||
|
外语语种及水平 |
| ||||||||||||||||
|
最高学历学位 |
毕业时间 |
学 校 |
专 业 |
学 位 | |||||||||||||
|
|
|
|
| ||||||||||||||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
邮编 |
| ||||||||||||
|
工作单位内部机构名称 |
| ||||||||||||||||
|
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含律师资格)及取得时间 |
| ||||||||||||||||
|
现任行政职务及任职时间 |
| ||||||||||||||||
|
执业资格证书 |
编号 |
|
签发日期 |
|
签发机关 |
| |||||||||||
|
所在单位意见: 经考核合格,同意聘任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并申请注册。 (盖章) 年月日 |
市国资监管机构意见: 经初审符合注册条件,同意申请注册。 (盖章) 年月日 |
注册机关意见: 符合注册条件,同意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自年 月 至 年 月。 (注册机关印签) 年月日 | |||||||||||||||
|
序号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资格证书编号 |
联系电话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