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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淳安县非民用液化天然气(LNG)销售价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价资[2010]25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淳安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非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请示》(淳价〔2010〕49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淳安县非民用液化天然气(lng)销售基准价格由每立方米4.9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5.65元,城市燃气企业可根据用户的用气量和供气要求,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下浮15%的幅度内分档确定价格,具体分档价格由你局审定。 二、调整后的价格自2010年8月15日(售气时间)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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