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现将建设部《关于取得建筑行业及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企业申请建筑装饰工程等六类专项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资函〔2010〕56号)转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四条规定:“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二、对新核发的建筑行业或建筑工程专业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中,发证机关将明确取得该资质企业可从事相应等级和范围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六类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三、已核发的建筑行业或建筑工程专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不办理证书增打业务,在其资质延续审核通过后,发证机关再在其新核发的资质证书中明确。 四、我厅不再受理取得建筑行业或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对该资质所涵盖相应范围和等级的六类专项资质的升级、增项的申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