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字号】 湘交基建[2010]3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有关二级单位:
目前我省干线公路处于建设高峰,有上百个项目近4000km干线公路在建。为规范项目管理,消除干线公路建设质量安全隐患,促进全省干线公路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要认真贯彻落实《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等部省文件规定,严禁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复擅自组织招投标,严禁施工许可未经批复擅自开工,严禁设计变更未经审批擅自施工。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路线起止点、路基宽度、路面型式、特大桥结构型式、隧道数量发生变化的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其余重大变更由省公路管理局审批;除路线方案调整、大中桥结构形式发生变化、弱化安保设施、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0万元的较大变更由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其余较大变更改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二、严格执行批准的设计文件。对不按批复的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项目,省厅将进行严肃查处;对压缩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的项目,除严肃查处外,同时扣减相应额度的省补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压缩合同工期。
三、切实加强安全质量管理。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一) 项目法人要全面负起管理职责。严格合同管理,加强对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检查;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据合同文件或补充协议对承包人安全质量行为进行考核并予以奖罚,对承包人的罚金应全部用于本项目评比奖励;严格执行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积极筹措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二)设计单位要进行深入细致的前期工作调查,推行“勘察现场见证”制,为设计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贯彻执行设计新理念的要求,吸取我省干线公路设计的经验教训,实现“安全、环保、节约、实用”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完善后续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三)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人员设备按要求到位;按设计要求科学合理组织施工;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管理机构,落实质量责任,严格质量控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加强安保设施,确保安全生产。
(四)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人员设备按要求到位;加强试验室建设,规范实验室管理;保证试验检测频率,保证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充分发挥现场监理作用,严格执行监理程序,确保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监理到位,保证工程质量。
四、各市州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交质监发[2008]52号),制定量化考核办法,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每个季度开展一次督查,依法监督检查参建单位在工程实施各阶段履行质量控制、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发布督查情况通报,并将通报及时上报省厅、省公路管理局和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
五、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主体职责,制定干线公路建设进度、质量与安全考核奖惩制度,定期进行考核奖罚,并及时通报检查考核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加大执法力度,并监督其整改到位。
六、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要加强对市州交通质量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加大对参建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监督、培训和考核力度,掌握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定期发布质量安全情况简报。
七、省公路管理局要加强对全省干线公路建设行业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大对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的督查力度,定期发布督查通报。对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建设项目,应停拨项目省投资金,责成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惩处,并跟踪整改到位。情节严重的应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附件:干线公路建设对相关从业单位有关要求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干线公路建设对相关从业单位有关要求
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交质监发[2008]52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83号)、《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办发[2006]32号)、《湖南省公路改建工程前期工作技术指导意见》(湘交计统字[2005]221号)、《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行业督查办法》(湘路建工字[2010]157号)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厅质监字[2005]131号)等法规文件,针对现阶段干线公路建设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对相关从业单位提出如下要求:
一、对项目法人的有关要求
(一)健全组织机构。机构内要设有工程、安全、质量、财务等主要职能管理部门,分工明确,制度完善。技术负责人要具有公路工程或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同时配备公路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财务人员要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必须在施工图设计批复后才能组织招投标,必须在施工许可批复后才能开工,设计变更必须在审批后才能实施。
(三)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招标文件中要设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条款,没有设定的在建项目,应通过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等方式及时补充完善。项目开工前,要组织参建单位进行为期不少于3天的岗前培训;每季度要对参建单位进行考核奖罚。
(四)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在项目开工初期,要帮助监理单位建立工作程序,树立工作权威。对于监理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应严肃处理。
(五)严格合同履约管理。要根据合同文件每季度对参建单位人员、设备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关键人员的更换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审查并予以罚款,对不称职人员应坚决予以清退,对严重违约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解除合同。
(六)规范设计变更管理。实行“设计变更通知单”管理制度,设计单位根据项目法人出具的委托函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并向项目法人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变更通知单”办理相关的设计变更申报文件。
(七)提高路面平整度。对新建(施工过程中无社会车辆通行)20公里以上路段的水泥混凝土路面要采用滑模摊铺工艺。在现有路面单价中分离出一个“平整度”子目,制定相应的计量规则,根据平整度合格率予以单独计量,实现平整度合格率达90%以上的目标。
(八)规范交工验收管理。各合同段清单内工程量全部完成,并由有相应资质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才能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应邀请市州公路局参加。
二、对设计单位的有关要求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公路改建工程前期工作技术指导意见》(湘交计统字[2005]221号),必须做到“六个坚持,六个树立”,体现“沿着老线行,基本达标准,设计要灵活,路面要平整,环境要友好,安保不能省”的原则,实现“安全、环保、节约、实用”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二)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要对沿线筑路材料进行详细调查,同时提交各类料场调查试验专项设计成果,为业主制定项目相关材料生产供应计划提供可靠依据;特大桥、长隧道、特长隧道和其他地形、地质复杂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要采用“勘察现场见证”制:建设工程勘察现场,由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采用旁站形式,对勘察现场作业人员身份和资格、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现场作业原始记录等外业工作进行检查、核实,并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提交纸质设计文件的同时,要提交对应的电子文件,包括名称、版式、内容等,文件保存格式应采用较为通用的数据格式。
(三)强化路面结构设计,贯彻全寿命周期成本理念。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大轴载运行的实际情况,要充分考虑施工工艺达不到理想设计假定的现实状况,要充分吸取历年来我省路面设计中积累的经验教训。应根据实测轴载谱进行标准轴载换算和计算累计轴载作用次数,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预估一个短周期(2-3年)大轴载运行的累计轴载作用次数并迭加到前述累计轴载作用次数中,再据此进行路面结构与厚度设计。详细的轴载调查方法省公路管理局另行下文发布。
(四)对于沥青路面的设计,基层、底基层、沥青面层 材料设计参数在缺乏实测资料而套用规范参数表时,要按照最不利情况取值,采用尽可能强化路面设计的参数值;对于大于130kn的轴载,弯沉设计的轴载换算公式n值取5,弯拉应力设计的轴载换算公式n值取9;新建路段和旧路路面不直接作为新路路床顶面的路段,路面总厚度不能小于55厘米,其中基层厚度不能小于45厘米;旧路路面之上直接铺筑新路基层的利用路段,路面总厚度不能小于40厘米,其中基层厚度不能小于30厘米。上述基层厚度系指半刚性基层、底基层的总厚度,级配碎石、级配砂砾和填隙碎石按0.6的系数折算为半刚性基层厚度。
(五)对于水泥路面的设计,基层、底基层、土基材料设计参数在缺乏实测资料而套用规范参数表时,要按照最不利情况取值,采用尽可能强化路面设计的参数值;目标可靠度系数宜按提高一级目标可靠度后取中变异或高变异的上限值;新建路段和旧路路面不直接作为新路路床顶面的路段,路面总厚度不能小于60厘米,其中面层厚度不能小于26厘米;对于旧路路面之上直接铺筑新路基层的利用路段,路面总厚度不能小于46厘米,其中面层厚度不能小于26厘米。上述基层厚度系指半刚性基层、底基层的总厚度,级配碎石、级配砂砾和填隙碎石按0.6的系数折算为半刚性基层厚度。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应明确1名设计代表,设计代表应曾全面参与本项目设计,并具备5年以上同类工程设计经历。设计代表每月驻工地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对施工单位的有关要求
(一)要严格履行合同承诺,派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均要与单位具有合法的聘用关系。
(二)要实行“首件工程认可制”。凡未经首件工程认可的分项工程,不得批量生产。具体实施方案省公路管理局另行下文发布。
(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经费并确保有效使用。强化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施工路段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夜间施工或者停放作业车辆、机械的现场应当设置反光警示标志;做好交通维护工作,合理进行交通疏导,避免出现堵车现象。
(四)强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1、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职责,使质检人员有效发挥质量管理和控制作用。
2、对重大、较大施工方案必须进行评审,报业主和监理批准。
3、拌和站与材料场地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4、砂、石材料应按不同规格分开堆放,分类分仓,不得串料。
5、水泥稳定混合料和水泥混凝土必须采用带电子计量的配料机配料并集中搅拌。
6、砌体砂浆必须采用机械拌和。
7、钢筋加工场地要有钢筋加工棚,钢筋存放要有防雨防潮措施。
8、水泥存放应建立水泥库,并做好防雨、防潮和排水设施。
9、水泥稳定混合料基层必须立模板摊铺。
(五)沥青混凝土拌和楼配置要求:
1、下列系统必须通过当地计量部门标定认可:(1)热料仓的称量系统;(2)沥青的称量系统;(3)矿粉添加设备的称量系统。
2、控制室的电脑打印设备能提供每盘混合料组成数据信息。
3、每座拌合楼都应配备4种不同尺寸的塔顶振动筛。
(六)水泥稳定混合料基层要采用机械摊铺,大厚度基层要采用与压实厚度相应的大吨位压路机全厚度一次碾压成型。采取喷洒水泥或水泥浆等有效措施确保半刚性基层与半刚性底基层间粘结成为整体。采用排式振捣机振捣时,排振移动速度应控制在1米/分钟左右。当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大于或等于28厘米时,纵向施工缝应采用企口缝加拉杆型式。要加强对混凝土质量通病治理,彻底整治路面混凝土振捣不实、纵缝漏浆造成蜂窝麻面、拉杆钢筋间距过大或缺失、路面厚度不足等质量通病。
(七)沥青混合料面层必须采用机械拌和机械摊铺,摊铺机要具备自动调节厚度及初步振动压实装置,摊铺时半幅施工作业面现场必须具备3台压路机(1台振动双钢轮、1台轮胎压路机、1台双钢轮静压)。
四、对监理单位的有关要求
(一)要严格履行合同承诺,监理工程师必须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人事调动手续)并完成岗位登记,方可从事工程监理工作。
(二)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施工单位更换质检、安全负责人应经过监理工程师批准,对于不称职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撤换并清退。
(三)必须强化监理程序控制,确保现场施工质量处于受控状态。监理工程师应明确各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见证点,隐蔽工程覆盖之前,水泥混凝土浇筑、沥青混合料摊铺、基层和底基层铺筑每日施工之前,均应列为质量控制见证点。质量控制见证点规定的关键工序开工之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通知监理人员在约定时间内到场进行检查和见证,确认满足要求后,现场签认前置准备工作合格,并批准后道工序开工。质量控制见证点的签认和批准手续必须现场办理,不得预签或补签。对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关键部分应拍下高清晰度相片留档备查。
(四)加强试验室建设,规范试验室管理。要单独设立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应向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备案。工地试验室被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或试验检测持证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当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报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向项目质监机构重新备案。
(五)保证抽检频率。应按规定重点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钢材、沥青、石灰、砂砾、碎石等主要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进行抽检,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20%;对已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
(六)加强现场巡视和旁站。监理人员每天对每道工序的巡视应不少于1次,并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附录b.1格式详细做好巡视记录。对于主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监理人员应全过程旁站,旁站监理人员应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附录b.2格式如实、准确、详细地作好旁站记录。
(七)规范监理指令。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发出的任何指令均要采用正式函件的形式下达。在施工现场发出口头指令后,应当做好记录,并在事后立即以书面指令的形式予以确认。所有指令均应建立闭合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