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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0]1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为加快推进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建设,自治区决定成立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努尔·白克力(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 副组长:库热西·买合苏提(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 王永明(自治区政协副主席、经信委主任) 刘新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司令) 成员:张继勋(自治区国资委主任) 王会民(自治区主席助理、金融办主任) 田建荣(自治区主席助理、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 蔡毅治(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韩军(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副主任) 李峪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沙达提·艾木都(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马木提·托依木利(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永轩(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 于庆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米力古丽·阿吉努尔(自治区金融办副主任) 张建仁(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和宜明(自治区商务厅厅长) 张小雷(自治区科技厅厅长) 王彦楼(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田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 甫拉提·乌马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里加提·苏里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 邓铭江(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 刘学虎(自治区农业厅党组书记) 来景刚(自治区畜牧厅副厅长) 邵峰(自治区环保厅副厅长) 尼加提·马合木提(自治区林业厅厅长) 夏代提·海木都拉(自治区地税局副局长) 井植朴(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成(自治区统计局局长) 尤努斯·玉素甫(自治区工商局局长) 米尔扎依·杜斯买买提(自治区粮食局局长) 景武锋(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姚建新(自治区招商发展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平全(自治区工商联副主席) 王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 刘建新(自治区国税局副局长) 李学军(民航新疆管理局副局长) 艾力·玉山(新疆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张安民(乌鲁木齐海关副关长) 施健(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李寿龙(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副行长) 刘兰计(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副局长) 李荧(乌鲁木齐铁路局总工程师) 李伟(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朱新祥(兵团发改委党组副书记、主任) 叶军(新疆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信委。 主任:王永明(兼) 副主任:李峪杨(兼) 任光华(自治区经信委副主任) 苏国平(自治区经信委副主任) 王永轩(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 王彦楼(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热比亚·玉山(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局长) 张胜迪(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 王建勇(自治区招商发展局副局长) 吴甲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 赵世民(兵团发改委副主任、工业局局长) 成员:李韧(自治区发改委产业协调处处长) 彭季(自治区经信委总经济师) 柳奇(自治区经信委总工程师) 聂书明(自治区经信委综合处处长) 张东涛(自治区经信委经济运行局局长) 李鸣(自治区经信委企业处处长) 秦录(自治区经信委园区处处长) 唐远成(自治区经信委规划与投资处处长) 单笑寒(自治区经信委经济协调处处长) 领导小组职责:研究制定自治区新型工业化总体思路和发展规划;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及其他产业振兴规划的具体意见;研究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和审定产业结构调整方案;部署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工作任务,组织相关部门深入重点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督促新型工业化工作开展情况,指导协调重大项目建设;加强对全区经济运行监控、监测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承担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土地、金融、产业、税收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对推进新型工业化中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承担领导小组召开的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督促落实会议做出的决定和部署;负责编制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发展规划及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重大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新型工业化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密切配合,狠抓落实,扎实推进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建设进程。 附件:自治区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自治区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为加强对新型工业化建设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领导小组是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新型工业化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研究决定事关全区新型工业化工作推进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 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或地州市负责同志列席。 第三条 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与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作会前协调,提出意见和建议。汇总后报请会议主持人审定。一般情况下,提交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需事先准备书面材料,并先分送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审阅。 第四条 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事项通知各成员。全体成员必须按时出席。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领导小组组长或主持会议的副组长请假,并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五条 领导小组会议主要议事内容: (一)审议全区新型工业化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二)审议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 (三)全区新型工业化推进过程中需要多个部门联动、协调完成的重点工作; (四)听取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成员单位相关工作汇报; (五)研究部署全区产业结构调整和阶段性新型工业化工作任务; (六)研究决定新型工业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指导全区经济运行监控、监测,研究解决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困难以及制约经济发展的其他主要问题。 第六条 领导小组全体或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时限办理和落实。涉及领导小组成员所在单位的,由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涉及其它部门或几个部门的工作事项,确定牵头部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落实;办理结果应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并在下一次会议时或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具体负责各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初审,并提交领导小组审批;负责汇总提交领导小组审定的重大事项。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组长、副组长请示汇报。 第八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日常工作联系,做好信息交流,重要情况随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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