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予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明细表 2.相关表证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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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税收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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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优惠项目 |
政策依据 |
优惠内容 |
相关证明材料 |
审批权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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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
国发〔2007〕39号 财税〔2008〕21号 |
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因未获利享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生产性收入超过全部收入50%的证明材料; (3)外资注册资本到位比例的验资报告。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
在政策规定的优惠期限内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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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
国发〔2007〕39号 财税〔2001〕202号 国税发〔2002〕047号财税〔2006〕165号 国税函〔2006〕1231号 财税〔2007〕65号 国税函〔2009〕399号 国税函〔2009〕411号 国税函〔2009〕710号 |
(1)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在西部大开发地区的旅游景点和景区从事销售门票、在景点和景区门禁以内区域提供导游服务、在景点和景区门禁以内区域提供游客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达到全部经营收入70%以上的,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企业享受 政策主营业务收入审核表》; (2)凡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提供由省发改委出具的证明文件。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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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策规定的优惠期限内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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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税收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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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优惠项目 |
政策依据 |
优惠内容 |
相关证明材料 |
审批权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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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再就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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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5〕186号 国税发〔2006〕8号 财税〔2009〕23号 财税〔2010〕10号 |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省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上述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
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书面证明 |
市(州)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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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策规定的优惠期限内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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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 |
财税〔2005〕14号 财税〔2008〕1号 |
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
(1)国家经贸委、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单位名单及改制批复; (2)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3)科研机构在改制后新企业中所占股权比例达到50%以上的证明。 |
市(州)国家税务局 |
在政策规定的优惠期限内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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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税收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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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优惠项目 |
政策依据 |
优惠内容 |
相关证明材料 |
审批权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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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社会公益税收优惠 |
财税〔2004〕132号 财税〔2006〕148号 财税〔2009〕131号 |
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可在2010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收入);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条件。其中: a、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生产人员不得少于六分之一; b、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形、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形、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c、残疾人接待室不少于15m2,假肢、矫形器制作室不少于20 m2,假肢功能训练室不少于80m2。 |
(1)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享受 政策主营业务收入审核表》。 |
市(州)国家税务局 |
在政策规定的优惠期限内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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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 |
财税〔2010〕3号 |
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文件列明的我省汶川地震灾区40个县(市、区)的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
无 |
市(州)国家税务局 |
在政策规定的优惠期限内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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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税收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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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优惠项目 |
政策依据 |
优惠内容 |
相关证明材料 |
审批权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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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税收优惠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财税〔2001〕202号 国税发〔2002〕047号 财税〔200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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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总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2款有关减免税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2)2008年1月1日以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减征或者免征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非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件的复印件。 |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
在政策规定的优惠期限内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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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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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优惠项目 |
政策依据 |
优惠内容 |
相关证明材料 |
备案权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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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税收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财税〔2008〕149号 国税函〔2008〕850号 国税函〔2009〕779号 |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
(1)产品品目列举; (2)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初加工的工艺流程描述; (3)企业生产经营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具体种类说明; (4)特定经营项目的资质核准证明。 上述(1)、(2)、(3)项可在企业申请报告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中予以反映。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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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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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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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七、八十九条 财税〔2008〕116号 财税〔2008〕46号 国税发〔2009〕80号 |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4)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提请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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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收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财税〔2009〕166号 |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1)符合《目录》所列项目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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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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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优惠项目 |
政策依据 |
优惠内容 |
相关证明材料 |
备案权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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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税收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财税〔2008〕48号、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 |
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
(1)企业申请抵免所得税专用设备清单(列明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数量、应用领域、能效标准、发票号码、金额、申请抵扣税额等); (2)专用设备说明书、检测报告等能够证明该专用设备属于《目录》所列能效标准和性能参数的技术资料复印件; (3)不能提供(2)所列资料的,由企业出具专用设备效能或性能、功能认定说明(列明能效认定依据、计算过程、计算结论),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来源资料(如:设备铭牌拓影件、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 (4)认定有争议的,需出具市级(含)以上专业技术部门(如环保、质检、安监、发改委等)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购置专用设备发票及购货清单复印件; (6)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 (7)专用设备投入使用时间说明。 上述(6)、(7)项可以在申请报告中予以反映。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
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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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国税函〔2009〕212号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应提供以下材料: a、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b、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c、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d、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应提供以下材料: a、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b、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c、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d、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e、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
市(州)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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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提请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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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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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优惠项目 |
政策依据 |
优惠内容 |
相关证明材料 |
备案权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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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国税发〔2009〕87号 |
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3)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
(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
市(州)国家税务局 |
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前提请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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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
财税〔2008〕1号 |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重复执行上述优惠。 |
(1)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生产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内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2)享受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优惠的,提供“重点软件生产企业证书”; (3)首个应纳税所得额不为零的年度说明; (4)软件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退税及其专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证明材料; (5)职工培训费用明细账及汇总表。 |
市(州)国家税务局 |
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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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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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优惠项目 |
政策依据 |
优惠内容 |
相关证明材料 |
备案权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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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 |
财税〔2008〕1号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规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重复执行上述优惠。 |
(1)信息产业部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文件复印件; (2)比照“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市(州)国家税务局 |
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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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 |
财税〔2008〕1号 |
(1)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重复执行上述优惠。 |
(1)有权部门颁发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书(文件)复印件(通过年检(年审)证明); (2)生产集成电路产品线宽证明材料; (3)首个应纳税所得额不为零的年度说明; (4)企业投资额证明材料。 |
市(州)国家税务局 |
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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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再投资退税税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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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号 |
(1)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1)有权部门颁发的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封装企业的证书(文件)复印件(通过年检(年审)证明); (2)董事会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决议; (3)用于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说明及已纳税证明; (4)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供追加投资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封装企业的,提供投资合同或协议书、新设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以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封装企业证书(文件)复印件; (5)再投资发生时纳税人记载再投资金额的转账凭证复印件; (6)投资者委托纳税人申请再投资退税的授权委托书。 |
市(州)国家税务局 |
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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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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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优惠项目 |
政策依据 |
优惠内容 |
相关证明材料 |
备案权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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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证券投资基金税优惠 |
财税〔2008〕1号 |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1)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应提供的资料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等;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提供的资料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方案、申请免税的分配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投资份额证明件等;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应提供的资料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复印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文件复印件、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等。 |
市(州)国家税务局 |
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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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清洁能源基金税收优惠 |
财税[2009]30号 |
(1)自2007年1月1日起,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2)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实施下列所得税优惠: ①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号)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 ②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1)项目收入上缴凭证复印件; (2)涉及捐赠的应提供捐赠协议及收据复印件; (3)运用基金资金购买国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基金账户利息收入明细账、国债利息收入明细账及其按月汇总表。 |
市(州)国家税务局 |
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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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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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优惠项目 |
政策依据 |
优惠内容 |
相关证明材料 |
备案权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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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
财税[2009]65号 |
自2009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
(1)“动漫企业证书”及其本年度动漫产品列表复印件; (2)比照“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市(州)国家税务局 |
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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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文化企业税收优惠 |
财税〔2005〕1号 财税〔2005〕2号 财税〔2008〕1号 财税〔2009〕31号 财税〔2009〕34号 财税〔2009〕105号 国税函〔2010〕86号 |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此优惠的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对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此项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
(1)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a、宣传部门会同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和发布的转制企业名单; b、转制方案批复函; c、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d、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e、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2)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属于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范围的说明。 |
市(州)国家税务局 |
在政策规定的优惠期限内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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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税收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财税〔2009〕122号 财税〔2009〕123号 甘财税〔2009〕94号 |
依法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
(1)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公布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的文件复印件; (2)属于法定免税收入范围的证明材料(如捐赠协议或合同以及符合条件的收据、政府补助文件、省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会费的文件、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银行孳息证明等)。 |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
(1)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至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为: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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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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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优惠项目 |
政策依据 |
优惠内容 |
相关证明材料 |
备案权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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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国税发〔2008〕116号 国税函〔2009〕98号 |
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规定的领域详细说明至具体项目)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
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提请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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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财税〔2009〕70号 |
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安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上述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
(1)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2)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复印件; (3)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复印件; (4)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证明材料。 |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
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提请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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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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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优惠项目 |
政策依据 |
优惠内容 |
相关证明材料 |
备案权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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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含缩短折旧、摊销年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财税〔2008〕1号 |
(1)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2)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
(1)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
对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或缩短这就年限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提请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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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税收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财税〔2008〕117号 财税〔2008〕47号 国税函〔2009〕185号 国税函〔2009〕567号 |
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在《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
(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2)综合利用的资源及该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生产的产品、技术标准、减计收入额等说明(可在申请报告中予以反映)。 |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
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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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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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优惠项目 |
政策依据 |
优惠内容 |
相关证明材料 |
备案权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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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5.12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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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04号 财税〔2009〕131号 |
(1)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2)自2008年5月12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财税〔2008〕104号规定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延长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
(1)有关部门出具的损失认定证明; (2)捐赠协议及符合规定的捐赠收据复印件; (3)符合条件的实际减免税金及附加明细。 |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
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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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农村金融税收优惠 |
财税〔2010〕4号 财税〔2010〕35号 |
(1)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适用暂免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09年底的农村信用社执行现有政策到期后,在执行上述政策。 (2)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以及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上述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
(1)符合条件的农户证明; (2)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证明; (3)单独核算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 (4)属于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险合同; (5)单独核算的免税保费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 |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
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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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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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优惠项目 |
政策依据 |
优惠内容 |
相关证明材料 |
备案权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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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税收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国科发火〔2008〕362号 国税函〔2008〕985号 国税函〔2009〕203号 |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另: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应附报下列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
(1)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至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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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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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优惠项目 |
政策依据 |
优惠内容 |
相关证明材料 |
备案权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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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税收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
(1)企业购买国债的凭证复印件;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 |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提请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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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税收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财税〔2009〕69号 |
(1)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短于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2)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可享受免税的税收优惠。 |
(1)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2)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4)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5)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属于居民企业的证明材料。 |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提请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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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国税函〔2008〕650号 财税〔2009〕69号 财税〔2009〕133号 |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下同):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具备建帐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无 |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提请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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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生产经营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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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办税人员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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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类型 |
开业日期 |
生产经营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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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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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减免税优惠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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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凭证序号 |
税种 |
适用税率 |
减免种类 |
减免原因 |
减免退方式 |
所属时期起 |
所属时期止 |
税额 |
余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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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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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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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欠 税 情 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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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种 |
所属时期起 |
所属时期止 |
税 额(幅度) |
欠 税 原 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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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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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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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 免 税 申 请 情 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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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减免税种 |
第一次获利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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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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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减免税理由: (签章)
办税人: 负责人: 时间:年 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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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原因 |
减免种类 适用税率 |
适用税率 |
减免退方式 |
幅度/额度/税率 |
所属时期起 |
所属时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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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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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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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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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减免税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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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种 |
减免原因 |
减免种类 |
适用税率 |
减免退方式 |
幅度/额度/税率 |
所属时期起 |
所属时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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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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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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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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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签章) 分管局长: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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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填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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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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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型: 纳税人申请 税务机关直接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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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理由:
(签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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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的减免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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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1 |
2 |
3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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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凭证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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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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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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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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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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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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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退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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幅度/额度/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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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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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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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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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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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签章) 分管局长: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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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名 称(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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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所属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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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入 总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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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 产 品 名 称 |
主 营 产 品 收 入 总 额 |
主营产品销售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 例(%) |
对应产品 目 录条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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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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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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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 机 关 审 核 数(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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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 产 品 名 称 |
主 营 产 品 收 入 总 额 |
主营产品销售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 例(%) |
对应产品 目 录条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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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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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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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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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类型 |
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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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上设立日期 |
取得第一笔收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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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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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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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减免税项目 |
减免税类型 |
减免税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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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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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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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减免税理由及政策依据: 经 办 人: 财务负责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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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局 长: 年 月日(公章) |
备案机关意见: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年 月日(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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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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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 税 人 名 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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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的税收优惠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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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备案)时间 |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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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备案)的优惠期间 |
年月日至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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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查 期 间 |
年月日至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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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
减免收入 |
元 |
加计扣除 |
元 | |
|
减免所得 |
元 |
减免税额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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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元 |
抵免税额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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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及核算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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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结果 |
主管税务机关(章) 核查人: 负责人: 年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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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结论及 处理意见 |
__ 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符合政策规定。 __ 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不符合政策规定,自从__年__月__日起停止享受原税收优惠,并补征(调减)__年__月至__年__月企业所得税(亏损额)______ 元。 县(市、区)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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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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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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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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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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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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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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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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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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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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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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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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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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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项目 |
审批(备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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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享受优惠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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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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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一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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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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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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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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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实际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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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一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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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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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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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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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实际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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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一季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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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季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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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季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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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季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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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实际享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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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一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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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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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季度 |
| |||
|
四季度 |
| |||
|
全年(实际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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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优惠项目 |
具有优惠 资格户数 |
实际享受 优惠户数 |
实际优惠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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