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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


【颁发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现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予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明细表 2.相关表证单书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甘国税发〔2010〕1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税收优惠)具体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 税收优惠管理方式分为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 列入审批管理的税收优惠是指须报经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未按规定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经有审批权限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纳税人不得自行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包括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五条 列入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优惠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优惠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 第六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但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第八条 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有审批或备案权的税务机关进行一次性确认。并由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情况按照本规程规定实施后续管理。 第九条 享受税收优惠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 第十条 除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外,税务机关准予享受税收优惠批复或备案意见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收到税务机关准予享受税收优惠批复或备案意见后,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申请退回多缴税款或抵缴下期应纳税款。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本着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办理各类税收优惠。
第二章 审批类税收优惠管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审批类税收优惠,应当在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以下资料,并对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该表“企业申请减免税理由”栏目必须列明申请的优惠项目、具体理由、政策依据以及会计核算情况等,可另加附页);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后退回); (三)根据不同的优惠项目确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参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资料后,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凡报送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受理人员认为有必要需纳税人提供原件的,验证后当场退还),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的税收优惠项目,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税收优惠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税收优惠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应对申请资料与税收优惠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初步审核,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对纳税人申请项目开展实地核查,并就案头审核和实地核查情况出具调查报告,提出初审意见。调查报告要详实记录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会计核算情况,以及申请享受税收优惠项目的具体情况、政策依据和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并由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直接上报有审批权的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六条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1)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市(州)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3)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上述时限均不含纳税人补正资料时间)。 第十七条 税收优惠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享受税收优惠书面决定,制作《xx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事项批复通知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受理税务机关送达纳税人。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电子文书应与纸质资料同步流转,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三章 备案类税收优惠管理
第一节 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有备案权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纳税人申请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在享受优惠政策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办理备案登记,按规定提交以下资料,并对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该表“申请减免税理由及政策依据”栏目必须列明具体的申请理由、政策依据、期限、数量、金额以及会计核算情况等,可另加附页);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后退回); (三)根据不同的优惠项目确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参见附件一)。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凡报送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受理人员认为有必要需纳税人提供原件的,验证后当场退还),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提请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提请备案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提请备案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应对备案资料与税收优惠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初步审核,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对纳税人提请备案项目开展实地核查,并就案头审核和实地核查情况出具调查报告,提出初审意见。调查报告要详实记录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会计核算情况,以及申请享受税收优惠项目的具体情况、政策依据和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由上级税务机关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本规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并由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直接上报有备案权的上级税务机关。 第二十四条 有备案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备案登记工作:(1)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备案的,应自收到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2)市(州)级税务机关负责备案的,应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3)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备案的,应自收到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上述时限均不含纳税人补正资料时间)。 第二十五条 税收优惠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备案权的税务机关完成备案登记后,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并自登记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受理税务机关送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税收优惠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六条 有备案权的税务机关应在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录入综合征管信息系统。
第二节 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列入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可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申请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在办理当年年度纳税申报时,按规定附报以下资料,并对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该表“申请减免税理由及政策依据”栏目必须列明申请优惠的项目、理由、依据、期限、数量、金额以及会计核算情况等,可另加附页); (二)根据不同的优惠项目确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参见附件一)。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报送资料与税收优惠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由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备案意见,自登记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受理税务机关送达纳税人。 第三十条 有备案权的税务机关应在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录入综合征管信息系统。
第四章 税收优惠后续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享受税收优惠到期的,应当恢复征税。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情况属实的,停止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对所辖纳税人享受审批类和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等情况的审核检查,并填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核查表》。重点核查下列项目: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二)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超出审批的优惠期限、范围和额度等; (三)是否存在纳税人未按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或登记备案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四)已享受税收优惠是否已按规定申报; (五)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等。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的; (二)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的;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单独、准确核算不同税收优惠项目的所得或合理分摊期间费用的; (五)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而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 (六)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到期未恢复纳税; (七)存在应当停止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他情形的。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执行。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台帐(分户分项目)》,详细登记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起始时间、项目、年限、金额等情况,建立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并于每年6月20日前按优惠项目统计、填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汇总表(分项目)》上报省局。 第三十六条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优惠实施情况的督促指导和执法检查工作,及时纠正税收优惠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提供真实的调查意见; (二)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和权限内实施税收优惠的审批、备案; (三)审批、备案税收优惠的政策依据、意见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对税收优惠的核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资料与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但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三十九条 依法不予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说明理由,填写《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条 对应当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填制《取消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经审核并加盖审核意见,报送至原审批(备案)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相关通知书,并于10个工作日内由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纳税人执行。 第四十一条 税收优惠项目、内容、权限、相关证明材料等明细参见附件一。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涉及的表证单书除附件二列明的外,其他一律以税收征管通用文书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此前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附件1: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明细表

审批类税收优惠

序号

优惠项目

政策依据

优惠内容

相关证明材料

审批权限

备注

1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国发〔2007〕39号

财税〔2008〕21号

 

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因未获利享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生产性收入超过全部收入50%的证明材料;

(3)外资注册资本到位比例的验资报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在政策规定的优惠期限内提出申请

2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国发〔2007〕39号

财税〔2001〕202号

国税发〔2002〕047号财税〔2006〕165号

国税函〔2006〕1231号

财税〔2007〕65号

国税函〔2009〕399号

国税函〔2009〕411号

国税函〔2009〕710号

 

(1)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在西部大开发地区的旅游景点和景区从事销售门票、在景点和景区门禁以内区域提供导游服务、在景点和景区门禁以内区域提供游客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达到全部经营收入70%以上的,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享受  政策主营业务收入审核表》;

(2)凡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提供由省发改委出具的证明文件。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在政策规定的优惠期限内提出申请

(续表)

审批类税收优惠

序号

优惠项目

政策依据

优惠内容

相关证明材料

审批权限

备注

3

再就业税收优惠

 

财税〔2005〕186号

国税发〔2006〕8号

财税〔2009〕23号

财税〔2010〕10号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省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上述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书面证明

市(州)国家税务局

 

在政策规定的优惠期限内提出申请

4

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

财税〔2005〕14号

财税〔2008〕1号

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1)国家经贸委、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单位名单及改制批复;

(2)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3)科研机构在改制后新企业中所占股权比例达到50%以上的证明。

市(州)国家税务局

在政策规定的优惠期限内提出申请

(续表)

审批类税收优惠

序号

优惠项目

政策依据

优惠内容

相关证明材料

审批权限

备注

5

社会公益税收优惠

财税〔2004〕132号

财税〔2006〕148号

财税〔2009〕131号

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可在2010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收入);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条件。其中:

a、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生产人员不得少于六分之一;

b、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形、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形、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c、残疾人接待室不少于15m2,假肢、矫形器制作室不少于20 m2,假肢功能训练室不少于80m2

 

(1)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享受  政策主营业务收入审核表》。

市(州)国家税务局

在政策规定的优惠期限内提出申请

6

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

财税〔2010〕3号

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文件列明的我省汶川地震灾区40个县(市、区)的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市(州)国家税务局

在政策规定的优惠期限内提出申请

(续表)

审批类税收优惠

序号

优惠项目

政策依据

优惠内容

相关证明材料

审批权限

备注

7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税收优惠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财税〔2001〕202号

国税发〔2002〕047号

财税〔2008〕21号

 

 

(1)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总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2款有关减免税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2)2008年1月1日以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减征或者免征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非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件的复印件。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在政策规定的优惠期限内提出申请

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

序号

优惠项目

政策依据

优惠内容

相关证明材料

备案权限

备注

1

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财税〔2008〕149号

国税函〔2008〕850号

国税函〔2009〕779号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1)产品品目列举;

(2)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初加工的工艺流程描述;

(3)企业生产经营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具体种类说明;

(4)特定经营项目的资质核准证明。

上述(1)、(2)、(3)项可在企业申请报告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中予以反映。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2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七、八十九条

财税〔2008〕116号

财税〔2008〕46号

国税发〔2009〕80号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4)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提请备案

3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财税〔2009〕166号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符合《目录》所列项目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续表)

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

序号

优惠项目

政策依据

优惠内容

相关证明材料

备案权限

备注

4

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财税〔2008〕48号、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

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1)企业申请抵免所得税专用设备清单(列明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数量、应用领域、能效标准、发票号码、金额、申请抵扣税额等);

(2)专用设备说明书、检测报告等能够证明该专用设备属于《目录》所列能效标准和性能参数的技术资料复印件;

(3)不能提供(2)所列资料的,由企业出具专用设备效能或性能、功能认定说明(列明能效认定依据、计算过程、计算结论),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来源资料(如:设备铭牌拓影件、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

(4)认定有争议的,需出具市级(含)以上专业技术部门(如环保、质检、安监、发改委等)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购置专用设备发票及购货清单复印件;

(6)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

(7)专用设备投入使用时间说明。

上述(6)、(7)项可以在申请报告中予以反映。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5

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国税函〔2009〕212号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应提供以下材料:

 a、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b、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c、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d、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应提供以下材料:

a、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b、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c、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d、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e、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市(州)国家税务局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提请备案

 
(续表)

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

序号

优惠项目

政策依据

优惠内容

相关证明材料

备案权限

备注

6

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国税发〔2009〕87号

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3)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市(州)国家税务局

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前提请备案

 

7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财税〔2008〕1号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重复执行上述优惠。

(1)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生产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内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2)享受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优惠的,提供“重点软件生产企业证书”;

(3)首个应纳税所得额不为零的年度说明;

(4)软件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退税及其专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证明材料;

(5)职工培训费用明细账及汇总表。

 

市(州)国家税务局

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续表)

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

序号

优惠项目

政策依据

优惠内容

相关证明材料

备案权限

备注

8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

财税〔2008〕1号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规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重复执行上述优惠。

(1)信息产业部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文件复印件; 

(2)比照“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州)国家税务局

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9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

财税〔2008〕1号

(1)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重复执行上述优惠。

(1)有权部门颁发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书(文件)复印件(通过年检(年审)证明);

(2)生产集成电路产品线宽证明材料;

(3)首个应纳税所得额不为零的年度说明;

(4)企业投资额证明材料。

 

市(州)国家税务局

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10

再投资退税税后优惠

 

财税〔2008〕1号

(1)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有权部门颁发的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封装企业的证书(文件)复印件(通过年检(年审)证明);

(2)董事会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决议;

(3)用于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说明及已纳税证明;

(4)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供追加投资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封装企业的,提供投资合同或协议书、新设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以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封装企业证书(文件)复印件;

(5)再投资发生时纳税人记载再投资金额的转账凭证复印件;

(6)投资者委托纳税人申请再投资退税的授权委托书。

市(州)国家税务局

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续表)

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

序号

优惠项目

政策依据

优惠内容

相关证明材料

备案权限

备注

11

证券投资基金税优惠

财税〔2008〕1号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应提供的资料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等;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提供的资料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方案、申请免税的分配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投资份额证明件等;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应提供的资料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复印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文件复印件、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等。

市(州)国家税务局

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12

清洁能源基金税收优惠

财税[2009]30号

(1)自2007年1月1日起,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2)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实施下列所得税优惠:

①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号)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

②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项目收入上缴凭证复印件;

(2)涉及捐赠的应提供捐赠协议及收据复印件;

(3)运用基金资金购买国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基金账户利息收入明细账、国债利息收入明细账及其按月汇总表。

市(州)国家税务局

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续表)

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

序号

优惠项目

政策依据

优惠内容

相关证明材料

备案权限

备注

13

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财税[2009]65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动漫企业证书”及其本年度动漫产品列表复印件;

(2)比照“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州)国家税务局

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14

文化企业税收优惠

财税〔2005〕1号

财税〔2005〕2号

财税〔2008〕1号

财税〔2009〕31号

财税〔2009〕34号

财税〔2009〕105号

国税函〔2010〕86号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此优惠的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对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此项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1)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a、宣传部门会同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和发布的转制企业名单;

b、转制方案批复函; c、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d、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e、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2)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属于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范围的说明。

 

市(州)国家税务局

在政策规定的优惠期限内提出申请

15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财税〔2009〕122号

财税〔2009〕123号

甘财税〔2009〕94号

依法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1)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公布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的文件复印件;

(2)属于法定免税收入范围的证明材料(如捐赠协议或合同以及符合条件的收据、政府补助文件、省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会费的文件、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银行孳息证明等)。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1)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至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为:五年

 

(续表)

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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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项目

政策依据

优惠内容

相关证明材料

备案权限

备注

16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国税发〔2008〕116号

国税函〔2009〕98号

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规定的领域详细说明至具体项目)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提请备案

17

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财税〔2009〕70号

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安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上述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1)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2)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复印件;

(3)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复印件;

(4)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证明材料。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提请备案

(续表)

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

序号

优惠项目

政策依据

优惠内容

相关证明材料

备案权限

备注

18

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含缩短折旧、摊销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财税〔2008〕1号

(1)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2)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1)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对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或缩短这就年限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提请备案

19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财税〔2008〕117号

财税〔2008〕47号

国税函〔2009〕185号

国税函〔2009〕567号

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在《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2)综合利用的资源及该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生产的产品、技术标准、减计收入额等说明(可在申请报告中予以反映)。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续表)

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

序号

优惠项目

政策依据

优惠内容

相关证明材料

备案权限

备注

20

5.12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税收优惠

 

财税〔2008〕104号

财税〔2009〕131号

 

(1)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2)自2008年5月12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财税〔2008〕104号规定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延长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1)有关部门出具的损失认定证明;

(2)捐赠协议及符合规定的捐赠收据复印件;

(3)符合条件的实际减免税金及附加明细。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21

农村金融税收优惠

财税〔2010〕4号

财税〔2010〕35号

(1)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适用暂免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09年底的农村信用社执行现有政策到期后,在执行上述政策。

(2)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以及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上述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1)符合条件的农户证明;

(2)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证明;

(3)单独核算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

(4)属于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险合同;

(5)单独核算的免税保费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续表)

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

序号

优惠项目

政策依据

优惠内容

相关证明材料

备案权限

备注

22

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国科发火〔2008〕362号

国税函〔2008〕985号

国税函〔2009〕203号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另: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应附报下列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1)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至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

序号

优惠项目

政策依据

优惠内容

相关证明材料

备案权限

备注

1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1)企业购买国债的凭证复印件;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提请备案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财税〔2009〕69号

(1)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短于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2)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可享受免税的税收优惠。

(1)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2)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4)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5)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属于居民企业的证明材料。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提请备案

3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国税函〔2008〕650号

财税〔2009〕69号

财税〔2009〕133号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下同):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具备建帐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提请备案

附件2:
相关表证单书
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取消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享受 政策主营业务收入审核表》 4、《xx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事项批复通知书》 5、《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6、《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核查表》 7、《补正资料通知书》 8、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台账(分户分项目) 9、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汇总表(分项目) 附1: 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生产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纳税人名称

办税人员

联系电话

注册登记类型

开业日期

生产经营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营范围

已享受减免税优惠情况

文书凭证序号

税种

适用税率

减免种类

减免原因

减免退方式

所属时期起

所属时期止

税额

余额

1

2

企 业 欠 税 情 况

税 种

所属时期起

所属时期止

税 额(幅度)

欠 税 原 因

1

2

减 免 税 申 请 情 况

申请减免税种

第一次获利时间

优惠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时间

 

企业申请减免税理由:

 

  (签章)

办税人:  负责人: 时间:年 月日

减免原因

减免种类

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

减免退方式

幅度/额度/税率

所属时期起

所属时期止

1

2

3

批准减免税情况

税 种

减免原因

减免种类

适用税率

减免退方式

幅度/额度/税率

所属时期起

所属时期止

1

2

3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签章)

 

分管局长:  年月日

附2: 取消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纳税人名称

申请类型:  纳税人申请  税务机关直接取消

取消理由:

 

(签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取消的减免税

项目

1

2

3

4

文书凭证序号 

税种

代扣代缴

适用税率

减免种类

减免原因

减免退方式

幅度/额度/税率

余额

有效期起

有效期止

取消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签章)

分管局长: 年月日

附3: 企业享受 政策主营收入审核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 金额单位:元

企 业 名 称(签章)

 

收入所属年度

 

收 入 总 额

 

主营  产  品  名  称

主  营  产  品 收  入  总  额

主营产品销售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 例(%)

对应产品  目  录条目

 

 

 

 

 

 

 

 

 

 

 

 

 

 

 

 

合计

 

 

*

主管税务 机 关 审 核  数(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主营  产  品  名  称

主  营  产  品 收  入  总  额

主营产品销售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 例(%)

对应产品  目  录条目

 

 

 

 

 

 

 

 

 

 

 

 

 

 

 

 

附4:
xx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事项批复通知书 x国税批字[ xxxx ]xx号
: 你公司提出 申请,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抄送: xx国家税务局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5: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地址

登记注册类型

所属行业

营业执照上设立日期

取得第一笔收入日期

办税人员

 

联系电话

 

行次

减免税项目

减免税类型

减免税原因

1

 

2

 

申请减免税理由及政策依据:

经 办 人: 

财务负责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局 长:

 

年  月日(公章) 

 

备案机关意见: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年  月日(公章)

注:1.本表一式三份,备案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一份送达纳税人,另一份送达相关税务机关; 2.本表为a4纸竖式。 附6: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核查表 编号: 20 __ 年___号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纳 税 人 名 称

 

享受的税收优惠类型

 

审批(备案)时间

年月日

审批(备案)的优惠期间

 年月日至 年月日

核  查  期  间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减免收入

加计扣除

减免所得

减免税额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抵免税额

生产经营及核算情况

核查结果

 

 主管税务机关(章)

核查人:  负责人:  年月  日

核查结论及

处理意见

__ 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符合政策规定。

__ 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不符合政策规定,自从__年__月__日起停止享受原税收优惠,并补征(调减)__年__月至__年__月企业所得税(亏损额)______ 元。

 

县(市、区)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注: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征管资料存档,一份由县(市、区)税务机关按年装订备查。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核查表》 填 写 说 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审批类和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的纳税人进行税收优惠事项的后续管理。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编号:按照核查实施年份和先后顺序自然编号,从xx年1号开始。 2、享受的税收优惠类型:填列纳税人经审批或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种类,包括: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三新”研发费加计扣除,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减免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过渡期优惠,西部大开发优惠,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额,其他税收优惠等。对1户纳税人同时享受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按优惠类型分别填列多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核查表》。 3、审批(备案)时间:填列纳税人获得该项减免税优惠资格的批准日期或备案登记日期。 4、审批(备案)的优惠期间:填列纳税人经批准或备案登记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 5、核查期间:填列税务机关实施核查的优惠项目所属期间,一般为开展核查工作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如:2009年对某纳税人上年度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情况进行核查时,应填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6、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根据纳税人所适用的优惠政策类型,依据会计核算及申报情况,填列相关项目。 7、生产经营及核算情况:对照纳税人所适用优惠政策的具体要求,填列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及会计核算情况。如:对某纳税人2008年度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情况进行核查时,应对照财税〔2009〕70号第二条、第三条的具体要求,审核该企业安置残疾人上岗人数、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支付工资情况、实际生产状况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等,并如实填列在本栏内。会计核算情况反映纳税人对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是否分开核算等。 8、核查结果:通过对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及核算情况与其实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进行对比分析,填列其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条件、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与政策规定是否存在差异、是否需要补缴税款等初步意见。 9、核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结合政策规定和核查结果,在相应的备选框中填“√”。 对核查结论为“不符合政策规定”选项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表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取消或停止纳税人减免税审批、备案信息,打印相应取消或停止减免税优惠通知书送达纳税人,依法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并督促纳税人及时进行帐务调整。 附7: 补正资料通知书   : 你单位提出的 申请,经审查,需要补充(更正)下列材料,请于    日前补正,请你单位补正后再提出申请。

序号

资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8: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台账(分户分项目) 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优惠项目

 

审批(备案)期限

 

实际享受优惠情况

时间

金额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全年(实际享受)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全年(实际享受)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全年(实际享受)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全年(实际享受)

 

附9: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汇总表(分项目) 填报单位: 所属年度:  年  单位:户、元

序号

优惠项目

具有优惠

资格户数

实际享受

优惠户数

实际优惠金额

 

 

 

 

 

 

 

 

 

 

 

 

 

 

 

 

 

 

 

 

 

 

 

 

 

 

 

 

 

 

 

 

 

 

 

 

 

 

 

 

 

 

 

 

 

 

 

 

 

 

 

 

 

 

 

 

 

 

 

 

 

 

 

 

 

 

 

 

 

 

 

 

 

 

 

 

 

 

 

 

 

 

 

 

 

 

 

 

 

 

 

 

 

 

 

 

 

 

 

 

 

 

 

 

 

 

 

 

 

 

 

 

 

 

 

 

 

 

 

 

 

 

 

 

 

 

 

 

 

 

 

 

 

 

 

 

 

 

 

 

分管领导:经办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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