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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铜陵市政府

【发文字号】 铜政办[2010]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0〕38号)精神。现将调整后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680元,铜陵县53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区7.10元(每人每小时,下同),铜陵县5.60元。 以上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201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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