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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宁安办发[2008]6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9月24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成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持续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部署,自治区安委会决定,在全区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全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从2008年10月10日开始,至12月30日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10月1-11月30日,各市、县(区)政府以及自治区安委会有关牵头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 (二)12月1-12月30日,自治区安委办组织督查组进行督查和抽查。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再督查工作,进一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切实解决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搞形式,走过场和督查工作不深入等问题。深入查找隐患治理中的薄弱环节,按照“编号登记、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机制和分级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和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和隐患治理年工作取得实效。 三、组织形式 本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企业自查与各单位检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按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要求,对辖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全面深入地开展自查自改;自治区安监、煤监、经委、建设、交通、农牧、水利、公安、教育、旅游、卫生、质监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兰州铁路局、民航银川监管办分别牵头成立检查组,对所属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情况开展“回头看”,对高危企业的实地抽查率必须达到100%。 四、工作内容 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重点是:检查各行业领域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过程中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是否得到有效整改;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制度是否落实;对发生的事故是否依法查处,是否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等。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周密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深入一线开展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位的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团结协作,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紧盯重点,切实加大对重大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严格执法,紧盯重大隐患治理不放,重点指导、严格督查,采取通报批评、媒体曝光、行政处罚等必要措施,促使企业搞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前一阶段和“回头看”工作中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必须按照“编号登记、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的要求,逐项跟踪落实整改,确保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坚决杜绝走过场、敷衍搪塞、形式主义等现象。对各类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整改要定时间、定方案、定责任,落实整改资金。凡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按时整改、不积极落实整改资金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安全隐患排除方可恢复生产、营业。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立即予以关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从安全隐患排查到治理整改结束,要建立跟踪检查和专人负责以及责任追查制度,确保安全隐患排查不留死角、隐患治理不留后患。 (三)严肃事故查处,加强沟通协调。凡发生事故的地方、单位和企业,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责任追究,彻底治理隐患。对因工作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要从重处罚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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