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监管企业: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青政发〔2008〕9号)的有关规定,市国资委负责“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为明确市国资委与履行职责企业在编制预算建议草案中的职责分工,做好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编制工作,现将《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八日
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以下简称预算建议草案),是指市国资委组织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的预算建议草案。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支出两部分内容。
第三条 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下简称预算收入),是指监管企业上交的利润、股利、股息,以及监管企业产权转让和清算收入等。
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简称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是指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及国资监管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其他支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社会保障及其他项目支出等。
第四条 预算建议草案按照以收定支原则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结余结转下年使用;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实行两条线管理,不能以收抵支;预算收支必须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合规,防止暗箱操作。
第五条 每年五月上旬,监管企业根据财务预算,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状况,测算本年度预计可实现的净利润、预算年度当年预计可实现的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及清算收入,同时按照收缴比例测算应缴国有资本收益,作为编制预算年度预算建议草案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下简称下年度预算收入)。
第六条 监管企业经营预算收入计划包括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计划表(见附件)及编报说明。
经营预算收入编报说明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按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分析全年利润实现情况;
(二)宏观经济形势、本行业经济发展情况对本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影响的分析;
(三)根据全市改革改组要求,预算年度预计退出、转让企业情况分析,预计实现转让收入基本情况;
(四)根据企业生产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基本情况,预计清算收入实现情况;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每年六月,市国资委根据下年度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范围、重点,向有关监管企业提出下年度预算支出计划编制要求。
第八条 有关监管企业根据发展和改革需要,根据市国资委下达的下年度预算支出计划编制要求,提出本企业预算支出计划,经市国资委同意后,每年八月底前,申报本企业下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形成书面申请报告报市国资委,同时抄报市财政局。企业申报的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其他支出由市国资委直接提出。
国有独资企业的预算支出计划,应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预算支出计划应由董事会审议;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预算支出计划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审议。
第九条 监管企业报送的申请报告包括本企业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申报表(见附件)和编制说明。
资本性支出计划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资本性支出的监管企业及涉及企业基本情况;
(二)资本性支出拟投入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三)实施项目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和阶段目标;
(四)项目投入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五)落实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
(六)其他相关资料。
费用性支出计划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费用性支出的监管企业及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
(二)费用性支出拟投入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三)实施项目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和阶段目标;
(四)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立项依据,项目具体的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测算标准及计算方法等;
(五)落实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有关监管企业报送的预算支出计划,建立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按照下年度预算收入,对项目库中的预算支出项目统筹安排、综合平衡,于十月十五日前编制完成预算建议草案,市财政局商市国资委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于十月底前报市政府。
第十二条 预算建议草案包括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附件)和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原则和依据;
(二)监管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等);
(三)预算建议草案主要收支内容;
(四)预算支出规模及分类;
(五)预算支出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
(六)预算编制的组织及企业编报情况;
(七)其他有关说明。
第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国资委接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二十个工作日内,批复至有关监管企业。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因政策调整或不可预见等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市国资委于执行年度九月底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附件:1、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表(青国资企预01表)(略)
2、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明细表(青国资企预02表)(略)
3、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费用性支出)计划明细表(青国资企预02-1表)(略)
4、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青国资企预03表)(略)
5、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计划表(青国资企预04表)(略)
6、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交利润)计划明细表(青国资企预04-1表)(略)
7、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产权转让)计划明细表(青国资企预04-2表)(略)
8、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清算收入)计划明细表(青国资企预04-3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