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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颁发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京财企[2010]16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在本市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 各区县财政局应根据北京市和本地区规划,结合上述关于地方特色产业等有关规定,将本地区的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的相关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按照北京市促进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总体要求,根据当年资金额度,确定本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扶持重点。 第五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资金支持内容、对象及方式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第八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九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第十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以上两种支持方式均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额度。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均可申请特色产业专项资金,企业需到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及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四)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六)承担项目单位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已享受中央、市级及区县有关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部门职责及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特色产业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安排特色产业年度项目申报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和项目审核认定。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给各区县财政局,由区县财政局下拨到各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区县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的组织和初审工作,并将项目材料和项目初审情况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区县财政局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连同本年度特色产业资金的执行情况,在每年11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审核后于1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七条 区县财政局应于每年度3月底前将资金申请计划,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归属产业、地区、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名称、计划支持方式及金额等报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和项目申报评审情况,提出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于当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对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区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建立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将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区县财政局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特色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特色产业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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