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辽宁和云南两起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通报


【颁发部门】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8]19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辽宁和云南两起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危化[2008]179号)(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结合全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认真查找隐患,督促重点企业(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即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重氮化反应的生产工艺的企业统称)。对没有实现自动化控制的化工装置,加快技术改造,尽快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化控制和自动报警,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强化应急处置措施,提高防范事故能力,坚决遏制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化工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二○○八年十月七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