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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西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2008]19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建设局、商务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市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 市建设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
为激发创业热情,促进充分就业,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 快发展,实现富民强市目标,现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 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提高思想认识。 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 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 要任务。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促 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缓 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深 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 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眼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从提高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优化创业环境 着手,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 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 改善创业环境,加 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 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创业意识,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 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二)明确目标任务。 积极培育一批创业带头人,扶持 一批劳动者成功创业,带动一批劳动者就业。重点指导和促 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育和发展为 园区企业提供服务的现代服务业、社区公共服务业、各类适 合本地劳动力就业的微小型企业。探索建立创业孵化基地, 到2010年,培育1000名创业带头人,带动10000名劳动者 就业,贷款额度达1亿元以上。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 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 业的政策体系,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功 创业。 二、改善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 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 对初创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最低为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 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 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积极鼓励创业者依法登 记,对注册登记微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指 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下,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经济组 织)的创业者,经市工商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认定后从 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给予1000元的开办手续费补贴。 (二)拓宽融资渠道。 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积 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贷款服务的 质量和效率,并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的支持力度。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 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 1、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面。凡具有西宁市常住户口 的各类失业人员、城镇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退役士兵、 返乡创业或进城创业半年以上的农民都可纳入小额担保贷 款发放范围。将以租赁、承包方式从事个体或企业生产经营 的各类创业人员同时纳入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范围。 2、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根据其经营项目、个人信 用状况、偿债能力及吸纳其他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等情况,可 发放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招 用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招用人 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按 照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人数或缴费人数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 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支持,帮助其扩大就业。 3、采用多种反担保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 取得“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合格证书,创业 项目经过区(县)以上创业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通过的,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取消反担保。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 同评估认可的失业人员1998年以后的自有房屋(两证齐全)、 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有价证券,均可做为抵(质)押 品,登记部门对用于抵押的房屋免收抵押登记费。失业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申请贷款的,可由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提供反担保,也可实行3-5人联 保。对无第三人反担保的,可由符合反担保要求的商标、专利、股权、产权、个 人银行定期存款单等提供反担保。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形式 为租赁、承包等 经营方式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可由申 请人出具租赁或承包协议书、租赁押金证明、品牌经营授权 书,发包人出具承诺书等作为反担保。 4、进一步健全“信用社区+创业培训+小额贷 款”联 动机制。信用社区可根据贷款户信用等级评定情况,降低或 取消反担保。凡是户籍和经营场所均在同一信用社区内,被 授予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再就业先进个人、遵纪守法诚实守 信先进个人、近两年内被信用社区评为一级以上信用户的创 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经个人申请、社区 推 荐,西宁市创业项目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的,申请小 额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 5、扩大贴息范围,加大贴息力度。小额担保贷款经办 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对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新 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月营业额不 足5000元的项目,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认定 后给予全额贴息。 6、进一步充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要完善担保基金的 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加强 与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协调,简化贷款担保手续,加 快放贷速度。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 息支持力度,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 原政策执行。 7、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建立政 府投入的保障机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 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 作。省级安排的再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 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创业扶持政策,小额贷款 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社会保险补贴 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基础 设施建设等,要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所提取5%的失业保险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主要用于创业 促进就业工作中的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人员创业 补助金及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贴息等。 (三)建立创业载体,鼓励自主创业。 鼓励和引导有条 件的区县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要求,根据失业人员自 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需要,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闲置厂 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安排 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培育性场所,建设小企业孵化基地。 1、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者,自入基地之日起, 按租用合同期限给予每年15平方米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 其实付租金。此项补贴在就业困难人员租用场地,办理营业 执照或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后每半年直补给出租业主。对 创业者房租补贴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从第二年开始按20% 逐年递减。满3年后不再提供房租补贴。 2、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参加过创业培训的创业者,小 额贷款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应简化贷款程序,取消反担保门 槛,使每一个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参加过市培训中心创业培训 的创业者只要提出申请,都能及时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 3、对创业孵化基地中经过3年孵化的创业者,应主动 搬出创业基地,自主创业。 三、强化培训服务,提高创业就业能力 (一)鼓励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 扩大创业 培训范围,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 者纳入创业培 训。围绕培育创业精神、创造能力和经营理念为核心, 针对 创业过程中的开业、生存、发展三个阶段,细化创业前、创 业中、创业后各阶段的培训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发适合创业 者创业需求的课程,提升创业培训的科学性、实用性;对领 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 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转变创业培训的方式,引进先 进的创业培训理念,注重创业者的个性化 培养,使用互动教 学、情景教学、创业实训等方式向创业者传授创业知识,提 升创业培训的有效性、灵活性。 (二)鼓励城镇失业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 认 真开展城镇新生劳动力和失业人员的技能就业培训,对新成 长劳动力开展储备式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进一步完 善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有创业、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 高中毕业生实行3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使其掌握 一定的就业技能和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鼓励和支持西宁地 区重点行业、企业及民营企业吸纳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对招用大中专毕业生进行技能培训的,按实际培训时间给予 不超过一年的培训补贴。 (三)认真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培训。 依托 “阳光工程”、“雨露计划”以订单定向培训为主,进一步 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促进其稳定就 业。建立用人单位招收农民工就业由单位直接培训和对农民 工在岗培训制度;建立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培训绿色通 道,将农村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初、高中毕业生直接送 入技工学校、职业学校进行培训;开发特色产业培训项目, 对农民开展民族工艺、藏毯编织等适合农村就近就地转移就 业项目的培训,积极开展为园区企业服务的定向培训,加大 失地农民的技能培训力度,开展劳务输出经纪人、带头人的 培训。将上述培训纳入享受培训补贴的范围,并逐步提高农 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培训补贴标准,逐步实现城乡统一 的培训制度。 (四)提高培训质量,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从规范 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等方面入手,不断 提高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质量。举办民办培训机构师 资培训班,做到民办培训机构教师持证上岗,强化我市民办 培训机构整体师资力量,提高教育水平。强化技能培训,继 续加大我市园区企业用工的培训力度,每年为我市园区用工 企业培训8000名以上城乡劳动力。鼓励和引导对大中专技 校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就业困难群体、登记失业人员、 进城务工以及就近就地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积极参加职 业技能培训并切实强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现持证上岗。 对进行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按相应的鉴定工种和鉴定标准 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在职业院校、中等专业学 校、技工学校实行职业资格证、毕业证双证制度,鼓励院校 组织在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不断提高毕业生就 业率。 四、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政策措施 (一)税费优惠政策。 继续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 12号)。此外,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 可按国家现行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 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 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 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 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 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就业困难群体创办非正规就业 劳动组织,在社区范围内以开展社区服务和劳务为经营项目 的,经工商、税务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认定同意的,发给 企业吸纳安置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各 类税费。 (二)就业援助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指“4045”人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特困家庭成员、残疾人员、连续失业 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 保障、单亲抚养未 成年人者或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以下简 称就业困难人员)。“4045”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日期为2007 年12月31日。 1、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创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就 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可给予一次性2000 元的创业补助,补助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失业人 员领取营业执照后,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可以领取尚未领 取的失业保险金。对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实现再就业的“零 就业家庭”中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延长享 受半年的低保期。 2、积极开发公益岗位和大学生见习岗位。适应城市发 展需求,加大公益岗位的开发力度,三年内再开发公益岗位 1500个、大学生见习岗位1000个。要结合强化城市管理、 交通管理以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等工作,设置城市道路交通 协管员和创卫环保护绿、卫生监督协管员等岗位。 3、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各级政府要按照动 态管理、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总体要求,结合创建充分就 业社区活动的深入开展,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的长效机 制。要依托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 专门台帐,及时接收就业援助申请,及时兑现各项就业扶持 政策,实现有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的目 标。 (三)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 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缴纳的基 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65%计算。对就业困难人 员自主创业后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除国家 限制的行业外),可按企业招用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政策给 予社会保险补贴。 2、对从事灵活就业且已缴纳养老保险的“零就业家庭” 成员,可由财政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养老保险补贴。对 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3、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 勤岗位、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 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在相应期限内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 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四)岗位补贴政策。 对西宁地区通过腾岗清位 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且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岗位补贴的机 关事业单位,参照公益岗位有关规定拨付社会保险补贴。社 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 年。 符合青政〔2006〕12号文件规定享受就业优惠政策人员 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享受期限由 三年延长为五年。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 五、健全服务体系,提供优质服务 (一)健全服务组织。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各部门鼓励扶 持创业的整体优势,由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委、经委、工商、 税务、财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金融等部门及企业家、 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组织成立西宁市创业指导专家咨询 委员会,为创业者提供“诊断式”、“跟踪式”、“陪伴式” 指导服务,对创业者提供开业指导、管理咨询、政策咨询、 法律咨询等服务,逐步形成专兼职咨询队伍服务于创业促进 就业工作。 (二)完善服务内容。 建立政府支持并监管、企 业与个 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创业项 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 1、由劳动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广泛征集适合初次创业者 创业的小型项目,分别汇总上报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协调领 导小组办公室,经办公室筛选后公开向社会发布,并优先、 免费推荐给有自主创业愿望的人员,引导其开展自主创业和 家庭型创业。对确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经办 公室审核认定后,纳入年度目标奖励范围。 2、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 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 指导。由西宁市创业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通过上门服务、集 中服务、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 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 3、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工商局,建立相关统计信息 制度,全面、及时反映全市和区县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促进 就业工作进展情况,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三)提供用工服务。 由市、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 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所吸纳的员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定期为其举办专场招聘会,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同时 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 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人事代理工作,吸引人才创办企业, 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开 展职工的岗前培训和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 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健全工作制度,促进创业就业 (一)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 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职业介绍, 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本省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 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 就业失业状况。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西宁地区内享受公 共就业服务和创业促就业扶持政策,并在登记证上予以注 明。全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各区县要 切实加强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二)强化创业促进就业,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 度。 各级政府要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促进就业,制定预 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 失业进行调控。用人单位一 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 减人员虽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要提前 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且裁减人员方案须经向 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备案后,方可裁减人员,以缓解因 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 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 业,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社会稳定。 (三)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 业的联动机制。 各区县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密切 协作,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严格失业保险金、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将申领条件与接 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挂钩,将享 受失业保险待遇和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 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采取 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 七、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统筹协调 (一)强化政府责任。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促进创业作 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就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扶持 政策,改善创业环境,推广典型经验,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 业工作的全面开展。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相关扶持政策,在 组织领导、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积极探索, 率先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将我市建成以创业带动 就业的创业型城市。 (二)完善工作机制。 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 用,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市长为组长,劳动保障、财政、民政、 工商、税务、教育、农牧、人事、发改委、经委、建设、国 土、商务、银行等部门参加的创业带动就业协调领导小组, 通过建立统一、高效、协调的工作机构,加强部门之间的配 合,为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每年对 各地区创业促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不定期通报 有关情况。 (三)营造良好氛围。 加强创业教育,提高创业意识, 建设创业文化,使更多的劳动者乐于创业、敢于创业;发挥 社会各方面支持和推动创业工作的积极作用,营造全民创业 的社会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弘扬创业精神,树立一批创业 典型,特别是面对失败不屈不挠成功实现再创业的典型。每 年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由市政府对在创业 促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 予表彰,从而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 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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