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经贸办、财政分局,松山湖经发局、财政分局,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有关行业协会、企业: 根据《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 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文件精神,为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我市产业装备技术水平,现就做好2008年东莞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和条件 (一)资助对象(申报企业):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资助条件: 1.企业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经过审批、核准或备案; 3.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缴纳各项税金(含减免税和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部分)占销售收入不低于5%。 二、资助范围及申报资料 (一)我市企业实施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引进境外先进设备投资项目 1.资助要求:经市经贸局组织论证、认定达到项目设计生产能力和引进合同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企业新增引进的设备资产达到原有设备资产净值30%(含)以上。 2.申报资料: (1)引进境外先进设备投资项目概况表; (2)财政资金申请表; (3)项目申请报告; (4)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5)进口设备清单; (6)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或引进设备的相关证明资料; (7)设备引进的合同和协议书(复印件); (8)专家对项目的论证意见或项目鉴定意见(复印件); (9)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10)企业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复印件)。 第(3)项资料的电子文档。 (二)我市企业引进技术和设备进行再创新项目 1.资助要求:企业引进技术和设备进行再创新,掌握新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并形成生产能力,经市经贸局认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有关专家鉴定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2.申报资料: (1)引进技术和设备再创新项目概况表; (2)财政资金申请表; (3)项目申请报告; (4)专家对项目的论证意见或项目鉴定意见; (5)设备和技术投入清单; (6)项目资金投入的凭证复印件(如与项目相关的购买设备仪器和材料、试验和检测鉴定、技术转让的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 (7)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 金流量表)以及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8)企业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复印件)。 第(3)项资料的电子文档。 (三)企业首次使用由我市企业经引进再创新生产出来的装备项目 1.资助要求:企业首次使用由我市企业经引进再创新生产出来的装备,经市经贸局认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有关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申报资料: (1)装备采购项目概况表; (2)财政资金申请表; (3)项目申请报告; (4)专家对项目的论证意见或项目鉴定意见(复印件); (5)完成装备采购的证明资料(如合同、协议书等复印件); (6)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7)企业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复印件)。 第(3)项资料的电子文档。 (四)我市企业承担外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 1.资助要求:我市企业承担外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需通过外资企业验收并经市经贸局组织、认定。 2.申报资料: (1)承担外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概况表; (2)财政资金申请表; (3)项目申请报告; (4)专家对项目的论证意见或项目鉴定意见(复印件); (5)外协技术开发的证明资料(如合同、协议书等复印件); (6)设备和技术投入清单; (7)项目资金投入的凭证复印件(如与项目相关的购买设备仪器和材料、试验和检测鉴定、技术转让的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 (8)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9)专利证书、获奖证书、企业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复印件)。 第(3)项资料的电子文档。 (五)我市企业购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指自有品牌和自主专利技术)的国外(含港澳台地区)企业、外资企业项目 1.资助要求:取得被购并企业持有的品牌或专利技术(须近3年内取得的发明专利技术)。 2. 申报资料: (1)购并企业项目概况表; (2)财政资金申请表; (3)项目申请报告; (4)企业购并以及取得被购并企业品牌、专利等的证明资料(如合同、协议书、名牌产品证书、专利证书等复印件); (5)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复印件)。 第(3)项资料的电子文档。 具体资助方式和标准可登陆市经贸局信息网查阅《东莞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资金操作规程》(东经贸〔2007〕268号) 三、申报方式 (一)企业申报的项目一律经各镇(街)经贸办审阅后上报市经贸局技术进步与质量科。 (二)各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均可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但申报渠道仍按照上述(一)点的程序进行。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项目属于技术改造项目的,要求: 1.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是经经贸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企业办理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手续可登陆网站 “http://61.144.19.76/jgb”进行网上申请备案,具体备案程序及操作方法可从备案系统登陆页面中的“申报指南”内查阅;需办理核准手续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可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粤经贸技术〔2006〕133号)执行。 2.申报资料中的相关内容必须要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的内容相符。 (二)纳税凭证复印件要求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要求列出各类税收金额)、2007年12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缴税凭证、其他享受政策性“免抵退”税收优惠的证明材料等等(若企业提交的证明资料为电子缴税凭证等页数较多的凭证资料,企业需编好凭证页码,整理一份详细的税收凭证清单)。 (三)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对上报项目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凡已获得财政同类性质资助的项目,不得就同一项目申请资金。 (五)所有表格须从网上申报系统(http://59.36.14.31/ujet)填写、提交、打印;项目资料须按顺序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要求报送整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以及电子文档至市经贸局技术进步与质量科。资料不齐或不规范的,恕不受理。 (六)项目须经申报系统受理后于11月10日前将书面资料报送至市经贸局,逾期上报的将不予受理。 五、相关部门和企业可在市经贸局信息网“http://dgetb.dg.gov.cn” 进入“技术进步项目申报系统”进行填写资料以及在“最新公告”栏内浏览本通知。 市经贸局联系人:张晓健、刘宇 联系电话:22222425 传真:22222527 邮箱:jishuyewu@yahoo.com.cn 地址:莞城运河东一路183号经贸中心a座17楼技术进步与质量科 市财政局联系人:邝树祥 联系电话:22831058 传真:22831182 邮箱:qiyeke@dg.gov.cn 地址: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11楼工贸发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