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环保局: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2008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109号)要求,2008年继续执行“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各地区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环境统计年报工作,严把数据质量关,实事求是地反映本地区污染物产生、排放及综合治理水平,切实为环境管理和污染减排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统计综合年报调查形式及填报范围 1、按照“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规定,2008年,我省环境统计年报调查形式采取重点调查和非重点调查相结合的形式,重点调查单位不得再包含企业群。各地区可将上年度环境统计中能够拆分的企业群,根据地区、行业类别和排放量等指标进行拆分,纳入重点调查范围发表调查,不能拆分的则纳入非重点调查范围进行估算。 2、各地区要在上年度环境统计调查范围的基础上,以本年排污申报登记工业污染源为总体样本,对企业个体排污量进行排序筛选,以确定重点调查单位名录。具体筛选方法、筛选指标参见“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 3、除通过上述形式筛选出来的企业外,如具备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必须纳入重点调查范围:一是排放废水中含重金属类有害物质的企业;二是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 二、环境统计综合年报技术要求 1、基表中企业法人代码、行业类别代码、排水去向类型代码、受纳水体名称及代码和行政区划代码等各类代码须按照有关要求填写准确、完整。 2、各地区上报的基表、综表数据库必须完整,特别是县(区)数据要齐全。河流、两控区、三峡库区等流域的数据必须完整,缺失的县(区)必须在“年报编制说明”中注明。 3、各地区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环境统计汇总数据必须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最终核定数一致。 三、环境统计综合年报上报时间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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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报 内 容 |
上报时间 |
上报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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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数据库、综合数据库、行政区划代码库、逻辑校验结果表(电子版) |
2008年2月20日前 |
e-mail: gzjpb@yahoo.com.cn gzhbjcc@sina.com |
所有的综合数据库必须汇总到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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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纸质打印年报表、年报编制说明及环境统计分析表、分析报告 |
2008年3月8日前 |
年报汇审会提交 |
打印年报只需到本级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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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报 内 容 |
上报时间 |
上报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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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专业报表(除排污费使用情况报表外)汇总数据库、打印年报表、逻辑校验结果表(电子版) |
按省局各专业处室要求上报 |
电子邮件发送至省局各专业处室指定邮箱或按其要求上报 |
汇总数据库必须到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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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排污费使用情况报表 |
次年3月8日前 |
年报汇审会提交 |
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