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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宁夏地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的复函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字号】 宁价费发[2008]6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区地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宁夏地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的函》(宁地税函[2008]369号)收悉。为了加强我区地税系统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充分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集中印制和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规定,结合当前发票印制成本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区地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地税系统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各级地税管理部门是普通发票工本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全额纳入预算,上缴自治区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发票印制、运输保管等费用。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在标准外加收任何费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批复自二oo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价格表(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00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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