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行为,理顺我市产权交易市场和土地交易市场关系,推进土地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实施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统一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依法交易。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无效。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实施场所 目前的市、县土地矿产交易中心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唯一合法机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必须在同级土地矿产交易中心进行。但是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移且不改变土地用途,不需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除外。 属于《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在市、县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否则,未经市、县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出具成交确认书,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实施原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或者同时通过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信息,公开接受竞买申请。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加设任何影响公平、公正的交易条件。 四、各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实施程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应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核实宗地“权属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的基础上,依据供地计划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书面意见,通过集体决策,形成具体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转)让方案,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授权同级土地矿产交易中心严格按批准的方案依法依规依程序实施。 国有企业改革资产处置中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进行。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上述程序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转)让方案,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授权同级土地矿产交易中心严格按批准的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决、调解的各类案件,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实体处理前,依法应当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的权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人民法院不经拍卖、变卖,直接裁定被执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经评估作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依法应当向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法确保其不改变原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定涉及,以及为实现抵押权而发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的,事前应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意见。依法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进行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上述程序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案,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授权同级土地矿产交易中心严格按批准的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五、本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