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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十一”期间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期间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甘办发电[2008]371号)精神,对“十一”期间食品药品安全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每天16时前报送当天食品药品安全情况,重大安全事件随时发生随时上报。 传真:0931-2132808 邮件:gsda_zwxx@163.com 附件:“十一”期间食品药品安全情况报告表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十一”期间食品药品安全情况报告表

项目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

食 品

 

药 品

 

医疗器械

 

注:如发生,则如实填写,没有发生,填写“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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