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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认定宁波市鄞州区环境监察大队等7家单位为2009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第二批)的复函


【颁发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10]9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按照《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185号)要求,经审核,认定宁波市鄞州区环境监察大队等7家单位为2009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第二批)(名单见附件)。 请你们为辖区内达标单位颁发国家统一样式和规格的标牌,按规定对达标单位定期复检,并向我部报送复检情况。 附件:2009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名单(第二批)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09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名单(第二批)
浙江省(5家) 宁波市鄞州区环境监察大队 宁波市北仑区环境监察大队 宁波市镇海区环境监察大队 慈溪市环境监察大队 余姚市环境监察大队 河南省(2家) 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 新密市环境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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