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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省实施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联系浮动办法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产险[2010]97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保监局、宁波保监局: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同意你们在全省实施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联系浮动办法。请按照《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你省实际,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公开听证,制定周密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推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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