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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双流经济开发区扩区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函[2010]17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精神,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四川双流经济开发区扩区。现批复如下: 一、扩区后开发区主导产业定位为:新能源、电子信息。 二、扩区后开发区规划控制面积为26.86平方公里,包括a、b两个区。a区为原设立审核区域,规划控制面积7.86平方公里;b区为扩展区域,规划控制19平方公里,设立地点为西航港街道、黄甲镇、公兴镇,四至范围为东至双黄路、南至正公路西沿线、西至黄甲大道及西航港大道南延线、北至双中路以南规划道路(原川齿厂、川棉厂南侧规划道路)。 三、扩区后的开发区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发展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环评的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循序渐进地组织实施,合理安排建设规模和开发时序。 成都市要切实加强开发区建设管理,按照“布局合理、土地集约、产业集聚、环境保护”的要求,高起点、高水平建设好开发区;按规定做好土地征收征用、农民补偿搬迁和社会稳定工作;创新管理体制和开发模式,注重产业提升,加大投资强度,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为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的集中区、吸引投资的集聚区、自主创新的先导区、循环经济的示范区,更好地发挥开发区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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