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建设局、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各相关单位: 根据《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成安监委【2010】42号)、《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重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的通知》(成安监委【2010】43号)和《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成安监委【2010】41号)的文件精神,为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现将开展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和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大整治目的 通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消除一批重大建设项目施工安全隐患,整治一批严重建设施工违法行为,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进一步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 二、开展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大整治的内容 (一)抓施工现场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开展建设施工企业安全大检查大整治,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建设单位要按照“管项目必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工程的协调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与监督,保证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施工单位要严格审查劳务分包队伍资质,加强分包队伍的管理,严禁非法转包和以包代管,并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监理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水平,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的职责。 (二)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开展建设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督促在建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特别是施工、监理等单位深入开展施工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要以工程中涉及到的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洞室、高大模板、高空作业等事故多发部位和易燃易爆、群死群伤等环节为重点,全面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 (三)抓施工现场责任主体行为管理。通过开展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检查,规范基本建设程序,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加强管理,坚决查处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等行为。 (四)严肃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从部门监管、企业安全管理、员工教育培训多方面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检查整治方式和时间安排 本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范围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 各区(市)县建设局、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应成立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或分管安全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工作。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阶段。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在8月25日至9月20日期间全面开展自查整改,此项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牵头落实并填写《2010年成都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在建项目检(自)查表》(附件1),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检查并签字盖章后,报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阶段:各区(市)县建设局、市安监站、市质监站要对建筑施工企业自查工作加强督促、指导,在9月10日至10月20日对照工程项目填写的自查表进行检查,要求逐一落实整改。并填写《2010年成都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统计表》(附件2)和工作总结,在10月20日前报市建委工程质量安全处,联系人:陈轶;联系电话:86697831;传真:86634423。 第三阶段:监督检查阶段。结合各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市建委将于9月25日至10月30日期间对部分地区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工作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建设局、市安监站、市质监站要充分认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详细的方案和措施,督促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工作。各企业要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详细的计划,并在项目、班组中贯彻落实。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的方案和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企业的整改方案要保留在施工现场备查。在大检查大整治期间依然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追究有关行政领导的责任。 (二)各区(市)县建设局、市安监站、市质监站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本次大检查大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工作的目的、要求和内容充分传达到各企业、项目和班组。让每个施工人员做好本身的安全防护工作,从而把安全生产真正落到实处。 附件1:《2010年成都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在建项目检(自)查表》 附件2:《2010年成都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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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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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形象进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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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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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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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总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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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名称:注册证书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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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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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分类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情况 |
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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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规范基本建设程序 |
建设项目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
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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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
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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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
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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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
已经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齐全,责任明确落实到人,签订人符合要求。(项目经理、安全员) |
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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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
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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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但责任未明确到人或尚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 |
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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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制度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
建立制度,并已认真组织落实。 |
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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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制度,基本落实。 |
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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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制度或未落实。 |
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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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安全教育 |
施工人员接受三级教育,教育资料齐全,手续齐全,签认规范;安全技术交底到位,内容与现场情况相符。 |
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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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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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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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
施工现场打围作业完整,总平布置合理,设施设备、材料、消防器材配置合理;食堂证照齐全,清洁卫生;宿舍搭设材料符合要求,人员安全符合要求;卫生设施齐全,清洁卫生。 |
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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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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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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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现场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
建立完善的项目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符合要求;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统一纳入项目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证书齐全人员到位,管理落实。 |
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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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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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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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执行情况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制定执行情况 |
按照要求和规范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按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落实专家论证制度,审批手续齐全。 |
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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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但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制定详细的专项施工方案。 |
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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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要求和规范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手续不齐 |
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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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安全防护用具配备及使用情况 |
按照要求配备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并正确使用。 |
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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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按照要求配备齐全防护用具,并按要求使用。 |
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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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按照要求配备安全防护用具或未正确使用。 |
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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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安拆方案制定和实施、安拆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等情况 |
安拆单位及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按照要求制定和实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方案,并按照安拆方案进行拆除。 |
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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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拆单位及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基本按照要求安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
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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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拆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没有按照要求制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方案或未按照安拆方案进行拆除。 |
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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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安全防护情况(包括基坑与土方支护、临边洞口防护、整体提升脚手架、施工用吊篮、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等) |
按照规范和要求进行安全防护,安全标示齐全。 |
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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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按照规范和要求进行安全防护。 |
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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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按照规范和要求进行安全防护。 |
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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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
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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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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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证书数量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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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整改情况: | |||
| 地区 | 专项治理安全检查 | 隐患排查 | 开展执法行动情况 | 事故查处 | |||||||||||||||||||||
| 自查 | 检查 | 一般隐患 | 重大隐患 | 小计 | 查处无施工许可证或手续不全施工的 | 查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未及时整改的 | 查处拒不执行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 查处未依法依规进行安全培训、无证上岗的 | 查处谎报、瞒报事故的 | 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 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 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 | 查处其他违法建设施工的 | 建筑生产安全事故 | 罚款 金额 | 事故追责 (人数) | |||||||||
| 个 | 个 | 一般隐患 | 已整改 | 整改率 | 重大隐患 | 已整改 | 整改率 | 项 | 项 | 项 | 项 | 项 | 起 | 项 | 项 | 项 | 项 | 事故起数 | 结案起数 | 元 | 行政责任 | 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