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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时间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0]10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发〔2010〕90号)指出,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250元,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根据省统一要求,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执行时间调整为2010年1月1日,其他不变。 特此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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