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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同意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颁发部门】 河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豫司文[2008]2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合作)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包括改制材料)及焦作市司法局审查意见收悉。经研究,认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报送材料符合《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同意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由合作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郭彩凤、王展、原诚。原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合作制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承担。改制后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仍受焦作市解放区司法局直接监督指导。 请接到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原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正、副本到省司法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00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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