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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同意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所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改制为个人所的批复


【颁发部门】 河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豫司文[2008]2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阳市司法局: 你局报送的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改制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及你局审查意见收悉。经研究,认为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等两家律师事务所改制申请符合《律师法》及有关规定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由合作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马元欣、王永浩、王蕾、乔艳、刘家铭、陈大强、姚长军、郭鹏举、温东旭,负责人马元欣。该所合作制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承担。 二、同意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由合作律师事务所改制为个人律师事务所。出资人为杨志高。该所合作制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承担。 请通知上述律师事务所在接到本批复之日起十日内持原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到省司法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00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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