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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直“四区”林地林木确权发证主体的通知


【颁发部门】 常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常政办函[2008]10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武陵区、鼎城区、汉寿县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关于“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之规定,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以下简称“四区”)不具备林地林木确权发证主体资格。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四区”内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权发证主体明确为: 德山开发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由武陵区人民政府、西湖管理区由汉寿县人民政府、西洞庭管理区由鼎城区人民政府分别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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