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工作措施,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长治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指导全市的消防工作; (二)研究、协调解决全市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或拟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对策、措施; (三)组织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和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查; (四)通报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状况,研究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五)研究、协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问题; (六)加强各级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保持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 二、联席会议的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为召集人,市发改委、经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文化局、卫生局、工商局、文物旅游局、农业局、安监局、质监局、广电局、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分管领导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分管副区长、高新区分管副主任为组成人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席会议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作为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行文由市公安消防支队代章,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兼任。 三、联席会议的工作规则 原则上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总召集人可委托召集人负责召集。 (一)联席会议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定期、不定期地向市政府报告全市消防工作的情况; (二)联席会议根据国务院、公安部和省政府、省公安厅的有关部署或全市火灾形势及消防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或措施; (三)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请示总召集人后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向联席会议通报本部门、本系统近期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按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提交书面材料;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工作,联席会议召开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编写、印发会议纪要,发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联席会议成员要及时向本部门主要领导报告,并抓好落实,工作情况要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必要时,经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同意,可以通知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六)各有关单位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参加联席会议,如因故不能参加应提前请假,并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指定本单位相同职级的同志代为参加会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相应建立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 附件:长治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