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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2008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通知


【颁发部门】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长安委办字[2008]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长春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和《2008年长春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的要求,受市政府委托,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考核组对各县(市)、区(开发区)2008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2008年12月15日至12月31日。 二、考核组组成人员 组 长: 肖万民(市安委会主任、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杨俊良(市安委会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中发(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 郑光宇(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监局副局长) 祝云河(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协调处、法规处 交警支队、消防支队及市建委要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长春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的通知》(长安委办字[2008]14号)要求自行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于12月30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三、考核内容和程序 (一)听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二)查阅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的相关资料。 (三)随机抽查被考核县(市)、区(开发区)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四)考核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长春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的通知》(长安委办字[2008]14号)要求进行,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进行综合打分。 (五)考核组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交换考核意见。 四、几点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2008年长春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考核组按时完成目标责任制考核任务。 (二)考核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实事求是反映工作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三)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对考核结果达标的地区予以表彰。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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