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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公告2008年第22号――对奶制品进出口申报规定的公告


【颁发部门】 北京市海关

【发文字号】 北京海关公告2008年第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确保进出口奶制品安全,加强奶制品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规定,自即日起,对奶制品进出口申报作如下规定: 一、申报进出口税目0401-0406商品的,要求按以下方式填报 (一) 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内填报具体品牌、规格、批次。 (二)在出口货物报关单“生产厂家”栏内填报境内生产企业。 二、出口奶制品的企业,凭9月9日(含)以前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通关单申报出口的,需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重新检验,核发新通关单。海关凭9月10日以后签发的通关单办理奶制品出口验放手续。 三、出口奶粉属于“问题奶粉”名单的22家企业、69批次内的产品,海关将作查扣处理,不准许出口。 通关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海关业务现场联系或咨询北京海关通关管理处,联系电话:85736511。 特此公告。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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