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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怀化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有效防控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地方经济金融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募集资金的行为。其涉及面广、破坏性强、危害极大,同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伪装性和欺骗性,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而且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法集资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和处置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切实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职责、设立专门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和必要的经费。要按照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要求,明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相关工作原则、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通过建立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地方政府负总责,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监测预警、风险提示、调查取证、性质认定、处置善后、维护稳定、宣传教育、制度建设等环节责任,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三、强化宣传,引导公众增强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政策措施,教育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上治理非法集资滋生和蔓延的环境;要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近期要按照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定的宣传教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宣传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认真排查,积极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测和预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建立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体系,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按月以县(市、区)为单位向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监测结果。要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新闻监督、监管和查处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测,做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近期,要按照“内紧外松”的原则,认真开展对辖区内投资公司业务的风险排查,重点排查其是否从事非法或变相吸收存款、拆借资金、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对清理发现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的,依法严肃查处和取缔。各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在12月10日前,将排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协调配合,稳妥开展非法集资处置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要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依法查处、及时果断、协助配合、积极稳妥”的基本原则。地方政府对辖区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指导、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非法集资案件查处实行属地管理,由涉案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受理、调查、立案、认定和处置善后等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权限,依法查处非法集资活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处置合力,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凡发现非法集资线索,由各级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迅速核实情况,认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对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其营业执照。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集资者提供开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等服务,并对涉案账户资金进行监测。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信贷规模的调控,及时掌握涉案账户资金变动情况。非法集资活动筹集的资金,在债务清偿前应停止支付。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不但不得为非法集资活动刊登广告,而且要做好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和风险提醒。 六、改善环境,努力加强农村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要坚持“查防并举、疏堵并用”的方针,在积极稳妥查处非法集资活动的同时,采取综合措施,改善信用环境,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满足农村和中小企业合理的金融服务需求。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理念,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合理布局网点,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各级政府和银监部门要积极引导增设新的金融机构,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各级政府要努力推进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等服务机构,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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