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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豫政[2008]52号文件执行新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豫司文[2008]27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辖市司法局,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 最近,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对现行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对156项行政事业性项目予以取消、停止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39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下放和降低收费标准。其中,对涉及司法鉴定的资产评估鉴定和司法会计鉴定两个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了适当降低,请各相关单位在执业场所公示新的收费标准,并严格遵照执行。省厅将跟踪检查,并对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豫政[2008]52号涉及的司法鉴定有关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豫政[2008]52号涉及的司法鉴定有关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原标准

现标准

原收费依据

资产评估鉴定

鉴定金额

鉴定金额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豫发改收费[2007]1160号

10万元以下部分

2%

1.5%

10-100(含100)万元部分

1.5%

1%

100-500(含500)万元部分

1.0%

0.8%

500-1000(含1000)万元部分

0.5%

0.4%

1000-5000(含5000)万元部分

0.2%

0.15%

司法会计鉴定

鉴定金额

鉴定金额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豫发改收费[2007]1160号

50(含50)万元以下部分

2%

1.5%

50-100(含100)万元部分

1.5%

1%

100-500(含500)万元部分

1.0%

0.8%

500-1000(含1000)万元部分

0.5%

0.4%

1000-5000(含5000)万元部分

0.2%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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