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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生鲜乳购销合同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农业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农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近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2008-0157),各地要认真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生鲜乳购销合同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农业、工商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加强生鲜乳购销合同的管理,共同维护奶农利益,保障乳品质量安全。 2、积极指导购销合同的签订。要按照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积极指导生鲜乳购销双方签订合同。凡需使用《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可登陆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使用。 3、加强价格协调。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农业、物价、工商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生鲜乳价格协调,认真研究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供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 4、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要加强生鲜乳购销合同的执行和监管力度,督促生鲜乳购销双方认真履行合同。及时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的有关争议,切实维护奶农合法权益。 附:《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2008-0157)(略)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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