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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德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2008]2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宁德市经贸委、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宁经贸贸管〔2008〕35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对于规范行业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强化服务,加强监管,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不断提升素质,规范经营,提高效益,为二手车流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市场秩序,促进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 (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和《福建省经贸委、外经贸厅、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6〕12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与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条件 1、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2、具有一定规模的固定场所,场所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并设有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 3、具备企业法人设立条件。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设立条件 1、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2、具有固定的场所,停车场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不得占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等公共场所; 3、具备企业法人设立条件。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申办程序 1、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申报者应当依法持相关材料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 2、新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所在地已制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必须提交由所在地的市、县经贸部门出具的场所是否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的意见;所在地尚未制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必须提交所在地的市、县经贸部门出具的场所是否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意见。 宁德中心城市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必须提交由宁德市经贸委出具的场所是否符合《宁德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意见。 3、工商部门收到申请后在5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注册登记。 二、规范《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1、国税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及开票软件的发放和使用管理,加强二手车销售服务行业的税收征管,防止税款流失。 2、消费者个人之间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或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需开具发票的,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照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发票》,同时,交易支付的手续费,开具由地税部门统一监制的《服务业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得为消费者个人之间和经纪机构代开《二手车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的不得自行开具《二手车发票》,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代为开具。 3、二手车经营主体要据实开具《二手车发票》。对于二手车实际交易额高于开票金额,即所申报的计税价格不实的,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依法处理。 三、加强对二手车流通的监督和管理 二手车流通涉及面广,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进一步规范我市二手车经营行为和经营秩序,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经贸部门是全市二手车流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政策,规范交易行为,制定、落实二手车行业发展规划。 2、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依法开具的《二手车发票》,依法办理二手车籍转移登记手续。对未提供《二手车发票》等有效凭证的,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销主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加强二手车交易合同的管理,配合市经纪人协会加强对二手车经纪执业人员的培训,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对无照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对超经营范围的依法责令整改。 4、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凡从事二手车交易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持有市经纪人协会经授权颁发或认可的《经纪执业资格证书》。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销企业经营者应当将所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在经营场所明示。 5、税务部门负责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对违法违章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6、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收费的监管,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应当严格按照《福建省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对未经批准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价格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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