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加快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进程,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财政政策 (一)努力筹措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市、县(区)要整合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彩票公益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含捐赠资金),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与国家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统筹安排,用于灾区恢复重建。 (二)统筹预算内投资安排。整合市直各部门基本建设投资,协调并调整省、市、县(区)三级基本建设投资和结构,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优先启动应急项目,先期安排与灾区群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三)整合财政贴息资金。整合现有各项财政贴息资金,对恢复重建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公司)贷款、企业(公司)债券给予贴息或部分贴息。 (四)减免灾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1.一次性免收证照工本费。对因地震灾害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居民户口薄、暂住证、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驾驶证、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驾驶证、婚姻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土地登记证、老年优待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卡)、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各类职业(执业)资格证书、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工商(含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其工本费一次性免收,同时免收房屋产籍管理费等办证查询费。为鼓励工商企业投资经营、恢复生产,对地震灾区新建注册的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2.免收管理类和其他收费。免收收养登记费、集贸市场管理费;运输帐篷、活动板房的车辆以及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的救灾物资车辆,经乡镇以上政府统一组织运输临时转移安置和集体返乡灾民的客车,凭救灾物资调拨单和运管部门开具的派车单可免交通行费。 (五)实施购房财政补贴。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购买其他商品房和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50%补贴。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0.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 二、税收政策 (六)落实国家已出台政策。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的规定,省政府授权灾区县(市、区)政府批准,因灾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在3年内减征五至九成个人所得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其它住房的(除安居房外),契税减征80%。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天然气除外)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免征应缴资源税。 (七)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八)减免因灾损毁房屋有关税收。经法定机构鉴定,对因地震灾害损毁不堪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在停止使用后,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允许延期申报纳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纳税款,可以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十)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应急管理。 1.地震前发生出口业务2年以上且3年内无违反税法行为的出口企业,经省国税局批准,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于2008年12月31日前补齐相关纸质单证。 2.受灾地区出口企业尚未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纸质单证、资料因灾损毁、灭失无法补办的,主管税务机关于2008年12月31日前可依据相关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3.受灾地区企业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等资料在地震灾害中损毁、灭失的,将备案单证的损毁、灭失情况的书面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不再补办备案单证。 4.受灾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期限及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三、金融政策 (十一)尽快全面恢复完善金融服务功能。支持金融机构基层网点恢复重建。对受损网点采取拆建或重新布局方式,加快修复和合理布设金融基层网点,加强和改进受灾地区金融服务。支持适当减免金融业收费。鼓励地区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证券持有人的证券账户卡挂失与补办、证券查询、证券继承等收费。 (十二)加大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 1.认真落实上级金融机构对灾区实施的倾斜和优惠信贷政策。在坚持总量从紧宏观政策的同时,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实行区别对待、有保有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抓紧制订灾区重建的信贷支持计划,合理调整信贷资源地区配置,从信贷总量、信贷资金和授信审查等多方面优先支持灾区重建。下半年新增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规模5%、地方金融机构10%,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农业和灾后重建。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受灾企业和个人的各项贷款展期一次,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 2.加大对受灾地区重点基础设施、重点企业、支柱产业、中小企业和因灾失业人员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因灾失业人员和吸纳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3.加大对受灾地区“三农”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认真做好辖内三家农村信用社专项票据兑付工作,增强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能力。拓宽农村贷款抵押担保范围,鼓励发展农村小额信贷。鼓励各金融机构大力发放面向受灾地区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对农村种养大户、特色种养业予以重点扶持。 4.对受灾地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各商业银行对政府组织的受灾住宅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对国家确定的重灾区的普通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鼓励商业银行发放农民自建住房贷款,用于重建和修复因灾损毁住房。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在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内,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十三)充分发挥资本、保险市场功能。 1.支持受灾地区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支持受灾地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和整体上市。加强对受灾地区企业的上市培育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 2.积极引导保险机构参与灾后恢复重建。积极引导和协调保险机构,将保险资金优先投资受灾地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发挥保险产品的功能作用,提供受灾地区所需的各类保险,给予费率优惠。大力发展针对受灾地区的保险产品。 (十四)加强受灾地区信用环境建设。 1.保护受灾地区客户合法权益。加快整理核实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客户基本信息。对暂时无主客户的债权,另账保存。依法确认和保护遇难者账户资金、金融资产所有权和继承权。为遇难者亲属妥善办理周到、便利、快捷的各项金融服务。原则上按合同进行地震保险赔付。加快保险理赔进度,提高理赔效率。 2.严格实施受灾地区不良债务核销。对于符合现行核销规定的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金融业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可持续的原则支持灾后重建,防止金融风险和道德风险。 3.推进受灾地区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创建金融生态环境优秀市活动,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受灾地区金融运行监测,保持受灾地区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加强受灾地区信贷统计、征信和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工作。 四、国土资源政策 (十五)确保恢复重建用地。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的城镇、农村居民点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产业项目用地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易地重建的,其灾毁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划进行整理。 (十六)妥善解决农民住宅用地。灾区农村居民原宅基地已灭失或存在安全隐患确需另行选址建设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重新分配宅基地。确有必要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重建的,可以采取调整、互换方式解决。也可相对集中宅基地建设农民新村予以安置。 (十七)维护城镇居民土地权益。城镇居民原住房垮塌或严重受损,经法定机构认定不能继续使用应拆除的,在拆除和重建前,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建设(房管)部门应当现场完成对原居民土地使用权属的调查和确认,并记录存档备查。在灾后恢复重建中,原地重建和涉及土地调整、置换或改变规划条件的,应当依法保护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十八)调整灾毁耕地复垦项目实施方式。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灾毁耕地复垦纳入灾后重建专项规划,编制实施方案,拟定复垦工程项目,并组织实施。要对灾毁耕地进行灾情评估,将受损耕地分为受损较轻、受损较重、受损严重3类,鼓励农民自行组织复垦。经验收合格后,按受损程度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及支付方式,根据国家批准的复垦项目资金,由有关部门制定。要加强灾毁耕地复垦项目资金管理及审计监督,受损耕地评估分类及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在当地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仍按四川省“金土地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十九)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开展地质灾害重灾区、易发区应急排查巡查工作,重点对震前已有的地质灾害进行复核,对地震新诱发的地质灾害进行详细调查,及时提出防灾避险措施;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不断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机制;开展地质灾害重灾区、易发区各类安置点,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为恢复重建提供地质安全保障依据;开展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应急勘查、排危除险以及综合防治工作,涉及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和重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根据国家安排的资金组织实施。 五、产业扶持政策 (二十)恢复特色优势产业生产能力。大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资源环境条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重点恢复重建农牧业、食品饮料、油气盐化工、纺织及服装、机械配套、电子制造、能源电力、现代中药、生物技术、环保建材、商贸物流、旅游等优势产业,以及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对特色优势产业企业给予技改、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直购电试点。 (二十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灾区产业恢复重建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节能减排,坚决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关闭重要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十二)优化产业布局。鼓励受灾地区不适宜原地重建的企业异地迁建,迁建项目原则上向工业园区、集中发展区聚集,逐步形成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节约使用、环境综合治理、功能有效发挥的产业集聚发展区。 六、工商管理政策 (二十三)放宽市场准入。支持因灾造成《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适当放宽设立登记和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期限,扩大内资企业投资主体范围。简化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手续,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1年内可多次使用。允许个体工商户跨登记机关辖区申请经营地址的变更登记,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灾区个体工商户可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实行备案监管制。 (二十四)实施商标战略。对灾区已申请还未发布初审公告的商标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以及涉及商标变更、续展、异议、争议等商标确权事项,主动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提出优先受理、加快审理的请求。以灾区“百亿工程”企业为重点,积极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推荐认定一批中国驰名商标。 七、就业援助政策 (二十五)统筹安排就业援助。将就业工作纳入恢复重建计划,全市各级政府在组织生产自救和恢复重建过程中,对就业问题应进行通盘考虑。 (二十六)扩大就业援助范围。将地震灾区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失去生产资料的农村劳动者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保证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 (二十七)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结合灾后恢复重建,继续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组织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就业。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二十八)鼓励使用灾区劳动者。优先安排灾区劳动者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对组织企业招用灾区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灾区外出务工劳动者,提供全程免费就业服务。 灾区企业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政策,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各地企业吸纳灾区劳动者的,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 (二十九)组织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就业去向的灾区城乡劳动者实行免费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提供免费职业技能鉴定。 (三十)支持灾区外派劳务工作。对赴境外务工的灾区劳务人员实行免费定向、订单培训和派出服务;对外派劳务企业给予补贴。 (三十一)促进原籍灾区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先安排灾区毕业生参与“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部队在高校毕业生中录取士官国家项目,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和“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鼓励灾区毕业生在当地或异地从事基层工作。 八、社会保障政策 (三十二)实施失业救助。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因灾停产、歇业并积极组织恢复生产经营的,可给予一定的职工培训补助;对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可预先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失业保险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带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给予创业补助。 (三十三)扩大养老保险支付范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灾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规定的,可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因灾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十四)缓缴、核销社会保险费。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单位及职工经批准可缓缴社会保险费,一次缓缴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因灾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适用破产财产清偿,不足部分按规定予以核销。 (三十五)因地震致伤住院的伤员出院后今年在门诊进行康复治疗的,如参加工伤、医疗保险,其门诊治疗费可在工伤、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报销。 (三十六)一次性免收证照工本费。对因地震灾害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卡)、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其工本费一次性免收。 九、粮食政策 (三十七)稳定灾区粮食市场。适时充实各级粮食储备,增强市场供应。对已安排出库的抗震救灾地方各级储备粮,新粮上市后要及时补库。做好粮食应急调控预案,各县、区政府要落实《遂宁市粮食应急预案》,县级储备食用植物油达到200吨,充实成品粮油地方储备库存,运用粮食储备吞吐,确保当地辖区内粮食市场稳定。 (三十八)支持灾区受损粮库维修重建。各地要用好中央和省上安排的粮库应急维修资金,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管,资金统筹,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抓紧抢修受损粮库。灾区确需恢复重建的粮食仓库,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考虑。 (三十九)促进灾区种粮农民增收。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等资金适当向灾区倾斜,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 十、其他政策措施 (四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恢复重建。鼓励外地企业在灾区投资办厂,兴建各类服务设施。参与灾区恢复重建的市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按规定全面享受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四十一)下放项目审核权限。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简化审核程序,有关部门同步进行审核并下放审核权限,对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为市级审批和核准的项目,一律下放到县、区(含三园区)。 除上述政策措施外,凡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中适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各县、区(含三园区)均可继续执行。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政策措施,结合省对口部门贯彻川府发〔2008〕20号文件的相关意见,研究落实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