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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中卫市海杰李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两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中卫市海杰李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2家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宁太保产发[2008]104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中卫市海杰李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两家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表)。 二、请你公司自领取本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来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并及时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送达兼业代理机构。 三、你公司要督促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要亮证经营,并依法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四、你公司要严格按照《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档案,加强对保险代理业务及相关人员的管理,对兼业代理机构自身投保业务不得支付手续费,切实控制和防范风险。 此复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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