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设立深圳市轩逸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批复


【颁发部门】 深圳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深财会[2008]9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沈文萍、吴晓华: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我局对你们报送的关于申请设立深圳市轩逸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深圳市轩逸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制。 二、深圳市轩逸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为沈文萍(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630100060122)、吴晓华(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630100060120)。 三、深圳市轩逸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主任会计师为沈文萍。 四、深圳市轩逸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办公场所为: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南光大厦第十层(东/西座1-3)1021室,邮政编码:518028。 五、深圳市轩逸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六、请你们持本批复文件,于6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同时向我局报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此复。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