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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海口市城市养犬年度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海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琼发改审批[2008]15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口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城市养犬管理,保护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卫生,根据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同意设立养犬管理费的批复》(琼财审[2008]15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费征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口市城市养犬年度管理费由海口市公安部门向饲养犬户收取,年征收标准为:饲养犬每只300元;饲养绝育犬每只150元;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的辅助犬,免收年度管理费。 二、年度管理费成本构成:电子犬牌(芯片)、犬项圈、养犬登记证、登记表、登记卡、犬类疫病防疫、犬只年度审验、犬只捕捉以及其他养犬管理等费用。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收入全额缴入同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核拨。 四、执收单位要加强收费管理,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上述收费的收支情况要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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