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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暂行办法


【颁发部门】 娄底市政府

【发文字号】 娄发[2008]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和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固定资产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依法行政、主动服务、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作为吸引投资的主要手段,规范各项收费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一律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收。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执收标准的,必须经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规范的建设项目收费,包括必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10项、发生即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5项、服务性收费8项(收费项目名称、依据、标准、执收单位等见附件)。如上级出台新的收费标准,则按其执行。 建设项目其它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刚性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娄办〔2008〕45号)执行。 第五条 对下列各类建设项目收费实行优惠。 第一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现代农业、出口型企业及其他生产性项目;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项目;投资道路、桥梁、垃圾站场、公交站场、公厕、城市公共广场等城市公用设施项目等,执行如下优惠标准: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编费、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暂按标准的30%收取;白蚁预防费按标准的50%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新菜地开发基金暂按标准的30%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按标准的20%收取;其它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免征(缓征);有关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30%收取。 第二类:党政机关、部队等单位自建自用的办公楼、营房等非经营性项目,投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项目(不含住宅等生活设施项目)等执行如下优惠标准: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编费暂按标准的50%收取;白蚁预防费按标准的75%收取;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暂按标准的50%收取;其它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暂按标准的30%收取;有关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 第三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金融、保险、商贸、运输、现代物流、旅游等三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等,执行如下优惠标准:白蚁预防费按标准的75%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新菜地开发基金暂按标准的30%收取;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外的其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暂按标准的60%收取;有关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60%收取。 第四类:各类高层建筑地面十七层(含十七层)至二十九层部分,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白蚁预防费以外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暂按标准的50%收取;三十层(含三十层)以上部分,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白蚁预防费以外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全部缓征。 国家、省对上述项目有减免规定并优于本办法的,则按其执行。 第六条 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市财政局在市政务中心设立窗口统一收缴,并由市财政局与各执收单位核算。相关服务性收费的执收标准不得超过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娄底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项目)。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制订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市委、市政府原有建设项目收费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娄底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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