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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赣国土资发[2008]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矿管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地质勘查工作,充分发挥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的作用,规范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根据《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07]260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地质勘查工作,充分发挥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以下简称省地勘基金)的作用,规范省地勘基金项目管理,根据《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07]26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和合作投资的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地勘基金项目)。 第三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委托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地勘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勘基金项目的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阶段,对于省政府确定的重要矿种和矿区可以控制到详查或勘探。
第二章 地勘基金项目立项
第五条 根据国家和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地质勘查专项规划,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与发布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指南。 第六条 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含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下同)、地质勘查和有关单位根据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指南,编写地勘基金项目立项建议书(编写提纲见附件),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国家规定的矿种除外)后,向地勘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立项申请。 第七条 地勘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地勘基金项目库建设。对尚未登记探矿权的区域,地勘基金管理中心根据现有地质工作成果、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申报的立项建议书进行论证,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入选地勘基金项目库。 第八条 利用已设置矿业权的勘查区块申报地勘基金项目的,由矿业权人委托具备法定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按照立项要求,编写立项建议书(立项建议书格式另行制定),明确合作意向和投资比例,向地勘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立项建议。地勘基金管理中心对立项建议组织专家论证,经专家论证为技术和经济条件可行的项目,入选合作投资地勘基金项目库。 第九条 地勘基金管理中心依照“突出重点、择优安排、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的原则,从地勘基金项目库中提出项目计划,报请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审核论证。对专家审核论证通过的地勘基金项目,由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直接发布项目公告;合作投资的还需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对矿业权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签订合作投资合同,然后发布合作项目公告。 第十条 具有固体矿产勘查法定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可以根据发布的项目公告,编写项目申报书(申报书格式另行制定),在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国家规定的矿种除外)后,向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申报。 第十一条 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书进行评审论证,对全额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招投标办法另行制定。对于技术复杂和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合作投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对地勘基金项目招投标情况(或委托情况)以及评审论证结果在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对公示后未提出异议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下达地勘基金项目任务书;对公布后提出异议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再予审定后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承担地勘基金项目的勘查单位收到项目任务书后,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写地勘基金项目设计书,经承担勘查单位主管部门初审后提交地勘基金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组织项目设计书的审查,并由省国土资源厅向项目承担单位批复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建议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报省财政厅批复预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地勘基金项目预算,编制、下达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按进度拨付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全额投资地勘基金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委托地勘基金管理中心与承担单位签订勘查施工合同;合作投资地勘基金项目,合作投资方需根据合同投资额将投资款汇入地勘基金管理中心,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约定组织施工。
第三章 地勘基金项目成果管理及权益处置
第十七条 地勘基金项目重点投资国家和省级政府确定的重要矿种、重要成矿远景区和重要矿产地以及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勘查区,主要承担前期风险地质勘查。对未登记矿业权经论证批准立项的全额投资地勘基金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委托地勘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办理探矿权申请登记;已设置矿业权的合作投资地勘基金项目,按合作投资合同约定办理矿业权登记。原由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形成的勘查成果纳入地勘基金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地勘基金项目完成后,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项目,经审查验收后按规定注销探矿权,地勘基金投资经评估后,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能取得矿产资源储量或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由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其矿业权价款处置按照赣财建[2007]260号和赣财建[2007]49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合作投资项目按项目合同约定处置矿业权和分配其权益。 第十九条 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矿业权出让所形成价款的溢价,根据找矿成果给予承担地勘基金项目的勘查单位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地勘基金项目勘查单位奖励标准

矿种

勘查区已有工作程度(a)

矿床规模(b)

奖励金额(l)

详查

普查

预查

异常区

大型

中型

小型

l=m×a×b

第一类*

0.18

0.20

0.22

0.24

1.2

1

0.8

第二类

0.03

0.05

0.07

0.09

1.2

1

0.8

注: 1、矿种分类按《矿产勘查开采分类》(国土资字[2006]12号文)执行; 2、找矿难易程度根据勘查区已有工作程度来确定,勘查区已有工作程度是指地勘基金项目勘查区内有部分勘查区块以往地质工作所达到的工作程度,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划分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66-1999); 3、矿床规模按《矿产资源储量划分标准》(国土资字[2000]133号文)执行; 4、m 指地勘基金项目矿业权出让价款形成的溢价。
第四章 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条 地勘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地勘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对地勘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并组织实施地勘基金项目监理。地勘基金项目监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承担项目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地勘基金项目的勘查质量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地勘基金项目实行季度、半年、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地勘基金管理中心报告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地勘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工作地区、目标任务、工作周期、工程布置、主要实物工作量、经费使用等确需调整的,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地勘基金项目结束野外作业,转入下一个勘查阶段工作之前,必须经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野外工作验收,并对地勘基金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提出野外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 地勘基金项目工作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编写地质勘查报告,报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由其组织进行成果审查验收;探求到包括333类以上资源储量且达到小矿规模下限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矿产储量评审机构申请资源储量评审,评审意见书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办理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第二十六条 地勘基金项目所形成的地质勘查报告经验收和评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9号)汇交成果地质资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汇交成果地质资料后一个月内提交项目经费竣工决算报告,报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由地勘基金管理中心报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查批复。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地勘基金管理中心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地勘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因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地勘基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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