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支持新办工业项目建设,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8年,市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作为新办新型工业化项目建设引导资金,从2009年开始,根据上年度新型工业化化项目建设引导资金支出情况,将此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适当递增。 第三条 资金的来源,一是从市级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金总价款中提取5%;二是从市级改变土地用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政府集中的65%部分中提取40%;三是从市本级工业新增税收中提取3%。;四是其它渠道。 第四条 市新型工业化项目建设引导资金只用于税收在市本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新增工业项目和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工业物流项目业主所交土地费与土地摘牌价的差额部分的补助。补助的具体标准根据项目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创造的税收和安排的从业人员等贡献,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申请享受该资金的项目单位向市经委提出申请报告,同时抄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由市经委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研究审核并提出意见,报请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集体研究审定。 第六条 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将补助资金直接划拨到市土地出让收入账户。 第七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大对享受了土地价格补差补助的工业项目的检查力度。对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项目,除按照娄政办函〔2007〕156号执行外,还要追缴原补助的土地价格补差资金及其利息。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由娄底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