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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抓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云安办明电[2008]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直有关委、办、厅、局,省属有关企业,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08〕18号)精神,抓好国庆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好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当前,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部分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重大事故时有发生。1-8月,我省共发生4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从4月26日开始,国务院安委办多次派出督查组对我省部分州、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督查,今年10月,国务院安委办将再次对我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进行为期三个月的检查。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深刻吸取四川巴中“9·13”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山西临汾“9·8”尾矿库溃坝特别重大事故和我省4起重大事故教训,全面部署国庆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防止节日期间发生各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突出重点,加强检查,坚决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08〕18号)要求,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2008年“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和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大检查等工作,突出道路交通、公共聚集场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和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深入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加强督促检查,督促地方和企业制定针对性强、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人员,要对各车间、班组和生产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坚决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严防节日期间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加大隐患整改监控力度,完善预案,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负责,企业落实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督办责任人,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以及省政府挂牌督办重大隐患的整改力度,生产经营单位要安排专人24小时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点进行严密监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分析影响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的不利因素,及时向企业发出安全生产事故预警,指导企业做好预防工作,完善各类突发事故的救援预案,加强与救援参与单位的联系,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有效地组织救援,及时妥善处理好各类突发事故。 四、加强应急值守,保持信息通畅 各级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安排好国庆节期间的值班工作,认真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并保持通信畅通。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有关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和处置,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按程序迅速上报有关部门。 请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和省直有关部门于10月5日8∶00前,将本地区、部门国庆节期间的安全生产简要情况(主要是伤亡事故汇总数据)报省安监局应急救援办公室(传真:0871-8025602,联系电话:0871-8025622)。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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