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暂行办法
【颁发部门】 娄底市政府
【发文字号】 娄发[2008]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效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娄底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农业、城市基础设施、it产业、服务业、社会公益事业等投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娄底经济开发区的投资项目由娄底经济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全程代理和统一收费。
第三条 按照“一站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刚性收费,优质服务”的原则,对投资项目实行全程代理服务。
第四条 对项目实行一站式受理。
(一)市政务服务中心与市项目投资全程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全程代理中心)合署办公,主任、副主任轮流挂牌值班受理投资项目申报。受理后确定专人担任该项目的全程代理责任人。项目投资人可自愿申请全程或部分代理服务。
(二)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文化局、市环保局、市商务(招商)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外汇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卫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市国安局、市科技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市房地产局等审批单位必须确定至少两名业务骨干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工作。上述审批单位要将其主要负责人和派驻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其照片、联系电话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进行公示。
第五条 项目审批实行内部流转制。各办事窗口第一个接到申报资料的工作人员为该办理环节的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本单位审批所需资料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对本窗口所有审批事项负责全程办结。审批实行内部流转,办事窗口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必须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六条 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实行限时办结责任追究制。
(一)项目审批办结时间的计算从受理之日起至办结之日止。受理时间以办事窗口接受符合要求的必备资料、开具受理通知单之时为准,办结时间以审批单位将审批结果交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之时为准(须经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全程代理中心认可)。项目资料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审查的,由项目全程代理责任人提请值班主任召集相关办事窗口联合审查。各审批环节具体承诺办结时限(见附件1)。
(二)工业项目审批实行提速办理预许可制。工业项目涉及前置和后置审批的,投资人对前置审批出具《审批承诺书》,前置审批单位实行预许可,后置审批单位应根据《审批承诺书》进入办理程序,待前置审批正式办完后,前置审批的有关文件再作为本单位审批所需的补充材料予以归档。工业项目从环保审批到规划放线的时间要控制在20个工作日之内。其中环保审批2个工作日内办结,工商注册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立项2个工作日内办结,规划选址意见书6个工作日内办结,规划设计评审3个工作日内办结,规划定点放线2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好以上审批后即实施预许可,项目可开工。投资人在国土、规划、建设等预许可审批环节出具《审批承诺书》,并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国有土地的预许可范围是指已和工业园区签订合同、其所用土地已完成征地拆迁和“三通一平”、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只需履行挂牌手续的国有土地,该类土地上投资新办的工业项目可预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然后再挂牌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土地所在工业园区负责处理该宗土地上涉及项目顺利开工的有关事宜。
(三)外资项目的注册登记在所需资料齐备后,工商局的名称预核在1个小时内办结,商务局的外资批复及批准证书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质监局的组织机构代码在半个工作日内办结,工商局的注册登记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国税局、地税局的税务登记手续分别在半个工作日内办结,外汇管理局的外汇登记手续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服务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由市全程代理中心召集相关部门业务负责人共同协商解决。
(四)项目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和责任追究。相关审批单位“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相关科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对逾期未能办结的单位,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全程代理中心发出督办函督办;如在督办时间内仍未办结的,发出市长督办令督办;对有令不行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情节严重的,由市监察局查处。对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未一次性告知或逾期未办或办理无果情况的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全程代理中心通知其所在单位予以撤换。对于已撤换2人次以上窗口工作人员的单位,要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建设项目报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实行统一收缴。市财政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统一收费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各相关办事窗口负责核定缴费金额,项目投资人按《统一收费表》(见附件2)上规定的刚性收费标准在统一收费窗口缴费后再到相关办事窗口办理领证手续。
第八条 项目审批的有关证件,必须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相关办事窗口发出。凡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之外受理报建手续、不执行刚性收费的,追究相关单位及其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市级工业项目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办结后,由市政府确定一个市直单位负责该项目后续跟踪服务,由该单位明确一名处级领导和一名专职联络员对该项目长期跟踪服务,负责协调企业与各相关单位的关系。
第十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全程代理中心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每年年底对市直各审批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评分,评分连续两年排在后三名的,由市政府领导对审批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实行组织诫勉谈话,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对相关责任人实行组织处理;服务质量的评分记入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测评总分,占分比例为20%。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成长档案”,实行项目优质服务奖励制度。将办事高效、服务优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记入“项目成长档案”,市政府每年对相关市直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⒈娄底市建设项目报建审批办结时限(共2页)
⒉娄底市建设项目报建审批行政事业性(基金)统一收费表
附表1
娄底市建设项目报建审批办结时限
| 受理单位(窗口) |
受理事项 |
办结时间(工作日) |
说 明 事 项 |
| 政务服务中心全程代理中心 |
项目全程代理受理 |
即办 |
领取统一收费表 |
| 市发改委 |
项目立项备案 |
2 |
|
| 核准 |
3 |
| 市规划局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7 |
|
| 市国土资源局 |
用地预审 |
10 |
并联审批 |
| 市国土资源局 |
地质灾害评估备案 |
3 |
| 市环保局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5 |
| 市国安局 |
涉外建设项目审批 |
3 |
| 市水利局 |
水资源论证 |
5 |
|
| 市水利局 |
涉河建设项目审批 |
5 |
|
| 市水利局 |
防洪评价 |
5 |
|
| 市规划局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5 |
|
| 市规划局 |
规划测绘队测绘 |
5 |
由申办人自主选择 |
| 市国土资源局 |
供地审批手续 |
5 |
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 |
| 申办人委托建筑设计单位做建筑设计方案,经市规划局评审后,设计单位做施工蓝图,报有资质的审图单位审图 |
| 政务中心统一收费窗口 |
统一缴费 |
即办 |
|
| 市规划局 |
工程规划许可 |
5 |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 市规划局设计院 |
工程规划图 |
5 |
由申办人自主选择 |
| 市水利局 |
水土保持 |
5 |
|
| 市科技局 |
抗震设防 |
5 |
并联审批 |
| 市气象局 |
防雷设计 |
2 |
| 市消防支队 |
消防设计 |
5 |
| 市城管执法局 |
渣土砂石处置审批 |
5 |
| 市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7 |
|
| 市规划局 |
申请放线 |
5 |
由规划局窗口通知 |
| 竣 工 后 |
| 市规划局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5 |
并联审批 |
| 市建设局 |
申请验收 |
5 |
| 市消防支队 |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 |
5 |
| 市环保局 |
建筑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1 |
|
| 市建设局 |
竣工验收单、《湖南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
5 |
竣工验收后,申办人持相关资料到市建设局窗口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备案 |
| 市气象局 |
核发防雷合格证 |
2 |
|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
审税 |
3 |
申办人到受理中心领取测量和评估结果后到市财政、市国税、市地税审税 |
| 市房地产局 |
房产证 |
5 |
申办人将审税结论及完税证明送市房地产局窗口,缴纳分户办证费用,领取证件,验收面积如有出入,发放统一收费补交表,申办人补缴相关规费 |
| 市国土资源局 |
国土使用证 |
5 |
申办人到市国土资源局窗口申办分户国土使用证,缴纳分户办证费用,领取证件 |
备注:⒈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告知申办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或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一次性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认定为受理。
⒊办结时间不包括: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外勘、专家评审、送上级部门审核、事项公示、地籍权属调查、大批量土地使用证办理、涉及司法程序的协助配合、申办者要求暂停办理、有明确要求须先进行行政处罚再办理和有关政策规定暂停办理的时间。
附表2
娄底市建设项目报建审批行政事业性(基金)统一收费表
建设单位:计费日期: 年 月 日
| 规划许可证号 |
建设单位地址 |
建设单位电话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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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地址 |
项目名称 |
工程类别 |
层数 |
建筑面积(m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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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层面积 |
总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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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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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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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总建筑面积由市规划局审核后盖章) |
| 收费项目、单位 |
收费标准(元/m2) |
应收金额(元) |
核定金额(元) |
核 定 人 |
备 注 |
| 砖混结构 |
钢混结构 |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建设局执收,市规划局代收) |
36 |
48 |
|
|
|
|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人防办) |
27.5 |
27.5 |
|
|
|
|
| 工程质量监督费(市建设工程质监站) |
2.3 |
2.3 |
|
|
|
|
| 工程定额测编费(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
2 |
2 |
|
|
|
|
| 白蚁预防费(市房地产局) |
2.5 |
2.5 |
|
|
|
|
| 价格调节基金(市物价局) |
3 |
4 |
|
|
|
|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市墙改办) |
6.9 |
6.9 |
|
|
|
|
| 散装水泥发展基金(市散装水泥办) |
2 |
2 |
|
|
|
|
| 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市建设局) |
21 |
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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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 |
103.2 |
1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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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工业限用建筑抗震设防确认费(地震局) |
每项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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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①申报者必须准确,详细填写表格、有关资料;征收单位涂改数据时须加盖单位印章;②本表为报建阶段收费,工程竣工时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结算,补交有关规费时另行填表;③本表有效期为三个月,费用逾期不交,本表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