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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做好国庆期间影视制作机构安全生产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9月20日,我市龙岗区内一无证歌舞厅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国庆节将至,为确保广播影视活动的正常运行,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省、市政府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意识。各单位要认真吸取“9·20”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意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决杜绝松懈情绪和麻痹思想,加强员工安全意识教育,增强安全生产的警觉性、责任性、自觉性。 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建立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实行目标管理,切实把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三、开展消防安全排查。各单位开展影视制作经营活动,要严格按照市公安局、消防局等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完善安全设施、落实防范措施,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及火灾隐患自查与整治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四、确保生产安全。在生产期间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超负荷用电和擅自拉接临时电线,生产前后都要进行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和盲区。尤其对老化的电线线路要进行严格检查。 五、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各单位要加强与当地广电、公安、安监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发现重大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市广电局近期将对各机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联系人:黄裕民,电话:82002319,13480865636)。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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