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发文字号】 湘保监发[2008]8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保监发〔2008〕7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湖南产险市场实际情况,我局特制定《湖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湖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中国保监会于2008年8月29日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方案深刻阐明了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重大意义,明确了规范的目标和内容,制定了严密的工作措施和处罚原则,符合各保险机构和广大从业人员的共同愿望。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文件精神,创建规范有序运行、公平合理竞争的市场环境,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坚持依法严处和制度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与保监会上下联动,协同一致的原则;坚持监管部门重点检查和公司自查自纠相结合的原则。以规范市场行为为重点,以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管查处为手段,狠抓内控制度和监管法规的执行和落实,通过一段时间的整治,促进公司理性、规范经营,努力实现湖南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明显好转。 二、工作重点 根据目前我省财产保险市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局将以车险为抓手着力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确保公司经营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真实可信 1、确保保费收入据实全额入账。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及保费收入确认准则,在保费收入科目中全额如实反映保费收入情况。严禁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注销保单、虚假批单退费、撕单埋单、阴阳单证、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 2、确保赔案和赔款的真实。严禁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严禁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严禁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列支,严禁与汽车修理厂等单位合谋骗取赔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理赔费用的计提、使用和管理,确保理赔数据的真实完整。 3、确保公司经营各项成本费用据实列支。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相关法规与制度,严禁不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严禁以报销虚假的差旅费、车船使用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用以支付中介手续费或挪作他用。中介手续费必须全额据实列支,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列手续费。不得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销任何费用从而扩大经营成本。 (二)严格执行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 严格执行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条款费率的审批备案程序。严禁保险机构对条款费率报行不一,各公司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不得随意变更总公司统一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从而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破坏市场秩序或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违规行为。如需修改或变更条款费率的,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或报备程序。 重点整治交强险、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执行情况。对于非车险领域,重点关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颁布实施的道路、地铁、楼宇、电厂4个大型商业项目纯风险损失率后报备的相关条款、费率,重点维护省行业协会自律公约中有关费率底线的相关规定。 (三)切实解决理赔难和服务质量问题 保险公司要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严禁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建立健全系统理赔服务标准,规范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切实提高理赔时效。 (四)确保内控制度的执行到位 各公司应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核心内控制度。贯彻执行“见费出单”制度,严格规范批单退费,加强有价单证、印章的管理,加大内审稽查力度,强化信息技术管控力度,控制现金交易风险。 三、主要措施 (一)依法严查严处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保监会关于“新老划断”的原则,我局将以车险为抓手进一步加大现场检查和信访工作查处力度,重点检查2008年8月31号后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对于规定时间后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1、采取各种手段造成保费收入严重不真实的,要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制造假赔案或故意扩大赔款挪作他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按上述第一款处罚。对故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的严格按规定处理。 3、私设小金库,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提供虚假报告、报表等行为予以处罚。 4、采取各种手段虚列经营管理费用数额较大的,要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5、不执行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的,要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追究上一级的管控责任。 6、不按规定计提各种责任准备金的,要依法给予罚款或者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7、经营交强险以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司违反相关法规的,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二)加大处罚信息披露警戒 全面落实《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定期公开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按照方案的安排和要求,我局将进一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的信息披露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及时向法人机构、保险行业和全社会披露,以强化法人管控力度、同业监督力度和舆论监督力度,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公信力和监管效能。 (三)实行公司绩效考核备案制度 辖区各省分公司应将所属各级公司绩效考核政策(含手续费标准和费用政策)于10月15日之前据实向我局备案。经营过程中如有调整,应及时补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按报备政策,据实列支各项费用。对于每单业务,应明确业务来源,属代理业务的,支付的手续费应全额在手续费科目中列支。对于直销业务,不得在手续费科目中列支任何费用。保险监管部门除对交强险手续费规定不得突破4%以外,其他商业险手续费标准应由各公司掌握,但要据实列支,依法纳税。同时,鼓励保险公司依法在制度机制、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从源头上防范违规问题的发生。 (四)严格批单退费及保单注销管理 各公司应执行批单退费及保单注销全省集中管理模式。对批单退费及保单注销(无论是否起保)应建立严格的集中审批制,业务系统中批单退费及注销保单的审批权限必须集中于省以上分公司,省分公司应明确专岗专人负责批单退费及保单注销工作,并应建立全系统的保单注销档案。全单退保业务必须收回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所有单证(如保单、保费发票、保险卡和交强险保险标志等)的正副本。各公司应保留完整的保单批改退费的相关原始凭证和资料,备我局查验。退费资金只能支付给被保险人、投保人或受益人,支付对象为非自然人的,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公司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支付委托。 (五)建立车险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根据中国保监会下发的《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指引》和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指标,我局将开展全省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服务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进行信息披露。依据评价结果,对排名靠后的公司开展车险理赔服务专项现场检查,视检查结果进行严肃查处。 (六)提高公司有效内控执行能力 我局将严格按湘保监发〔2008〕38号和64号文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对各公司“见费出单”制度全省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同时,各公司要在执行“见费出单”制度的基础上,按38号文的要求,抓好文件的全面执行和落实工作,不断提高公司内控水平,从制度上、源头上遏制数据不真实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发生。 四、工作要求 规范产险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建立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产险市场是当前财产保险行业的重要任务,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努力,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规范发展问题,深入贯彻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要求切实落实好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切实解决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落实好规范产险市场秩序工作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公司应成立以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副总为副组长,内审稽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督察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各公司要指定一名职能部门负责人为联络员,负责与保监局联系工作,及时汇报工作进展、落实情况以及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新举措和新成效。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特别要落实好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将落实本方案实施细则及联系人名单于9月29日之前书面报送我局。 2、自查自纠,如实报告。各公司要根据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自纠方案,对2008年8月31日前经营的违法违规情况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的时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自查自纠工作中,要结合本方案要求,突出重点,查深查透。按本方案要求分类自查,区别违规类型和具体违规行为,按数据的真实性、条款费率执行情况、理赔服务及其他等四大类的违规情况严格自查。在自查中要全面准确摸清情况,特别是对于自查自纠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整改,坚决杜绝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各公司要将自查自纠情况按《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和《自查自纠情况明细表》所列项目和格式,逐项填报说明,连同书面自查自纠报告于2008年10月15日之前以省公司为单位报告我局。我局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和2008年8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3、加强内控,完善制度。各公司要切实改变片面追求速度、规模和市场份额的问题,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强化各级高管及从业人员的合规经营意识和效益观念。对自查自纠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找准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内控薄弱环节,采取过硬措施和办法,强化内控。要严格执行“见费出单”制度,规范批单退费的管理,坚持大型商业风险的备案制度,改善财务管理,建立严格的单证领用与核销制度以及行政公章分级集中管理制度。加强公司内审稽查工作力量,强化内部稽核审计,重点审计内部规章制度、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公约的遵守与执行情况,切实解决内控制度不完善、内控执行力逐级递减等问题。 (二)发挥好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沟通协调会员公司,积极探索有效的自律办法,规范会员公司的经营行为,努力提高自律工作水平和成效。对现有自律公约进行全面梳理,针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问题,不断完善自律公约体系,促进财产保险自律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要加大对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发现违约行为,严格按《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违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保证自律公约执行到位。 附件:1、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略) 2、自查自纠情况明细表(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